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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車新政”的十條建議

  • 發佈時間:2015-10-14 02:31:2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10月10日下午,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這兩份被稱為“專車新政”的文件甫一齣臺,便激起巨大的爭議之聲。既然是“徵求意見”,那麼為公共利益起見,筆者自當言無不盡。下面對照文件原文,逐條列舉商榷的理由。

  1 鼓勵私家車主兼職開專車

  《意見》:“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駕駛員的勞動報酬、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險福利等事項。”

  理由: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專車司機必須成為專車平臺的正式員工。這違反大多數專車司機兼職的初衷,也與分享經濟的本義相違。為了保障各自的權益,平臺和司機雙方簽署經營合同是必要的,但同時應該允許雙方簽署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能給合法兼職留下空間。

  建議:“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要遵從駕駛員的選擇意願,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經營合同。其中‘勞動合同’應當明確駕駛員的勞動報酬、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險福利等事項。”增加“勞務合同”的選項,旨在容許並鼓勵私家車主以兼職形式提供專車服務。

  2 專車報廢時間按年限+里程

  《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車輛……使用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

  理由:車輛登記為出租客運,根據現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報廢年限變為8年。而部分專車是閒時利用,“一刀切”8年報廢極不合理,等於變相阻止私家車進入專車領域。

  建議:首先,應該容許所有專車平臺向“私家車”開放,而不是設置障礙。當然,私家車進入專車平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專車應該按經營車輛的要求,購買車輛保險,保障乘客的利益;還比如,車輛應有較好的車況,駕駛員有一定的駕齡。

  專車可以作為車輛單獨門類進行登記(或適當降低現有計程車準入門檻),既區別於普通車輛,也不同於傳統計程車輛。除了車輛本身有可供識別的標誌外,單車無需辦理營運證,駕駛員也無需辦理上崗證。車輛和駕駛員資質的審核可交由專車平臺審核,到政府部門備案,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

  確定專車的報廢時間,也要結合其自身特點,不能僅看年限,更需結合行駛里程。可以設立兩個標準,達到任何一個就應該報廢或退出經營。一個是車輛的報廢年限,當然這個年限確定要比現在的計程車延長很多(比如15年);二是里程,現在的GPS完全可以累計該車輛的總行駛里程,達到一定里程數,即使是年限不到,也必須報廢或退出經營。僅僅憑年限報廢是過去技術無法控制里程時的管理,現在不應該再按此方法管理了。

  3 審查權力下放給企業

  《意見》:“(網路約租車)應取得服務所在地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許可證件。”

  理由:增設行政許可,與當下“簡政放權”、不新設行政許可的施政方針相悖。

  建議:學習專車的“上海模式”,政府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應將審查車輛和司機資質的權力下放給專車公司。經營車輛進行政府備案(而不是審批)即可。專車公司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對審查不嚴而導致的後果負責。

  4 “巡遊”與“預約”實現功能合一

  《意見》:“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遊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

  理由:關於巡遊還是預約的管制,純屬多此一舉。預約與巡遊都是為了解決有用車者與空車在最短時間、最短距離中配對的效率問題,本質沒有區別,人為進行區分,不具有可操作性。

  建議:刪除本條款。現有所謂的“巡遊計程車”應逐步增加“預約”功能,最終和“預約計程車”實現功能合一。

  5 專車價格完全交給市場決定

  《意見》:“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對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理由:在實踐中,網路專車平臺已經實現了根據需求進行動態調整的定價機制,政府指導價是削足適履。如果説傳統計程車由政府定價屬於不得已,那麼強行加給已用新技術解決了該問題的專車,屬於倒退之舉。

  建議:專車價格應完全交由市場定價。傳統計程車的定價方式應向專車靠攏,而不是反過來。能讓市場決定的價格,就不要用“行政的手”來操控。

  6 不宜給專車找來多位“婆婆”

  《辦法》:“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網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實施監督管理。”

  理由:上述這些部門本來就有法定權力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公平執法便是,不需要列明。這樣規定,好像一下子給專車找來了好多“婆婆”,反而不利於專車初期的發展。

  建議:刪除本條款。

  7 經營許可不可下放到縣

  《辦法》:“申請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理由:專車平臺要在全國2000多個縣市分別完成審批,黃花菜都涼了。正如論者所言,這還可能導致縣域尋租。基層地方政府有無能力審批,也是一個問題。

  建議:可修改為:專車平臺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公司法規定應該在公司註冊地進行申請登記。不必要求按經營區域進行登記。事實上,汽車的流動性,很難確定“經營區域”,而且,專車平臺設立分支機構,當然會考慮經營的成本和經營環境。要尊重網際網路跨地域的特徵,以“網際網路思維”對待專車。

  8 不用計價器而據GPS計費

  《辦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使用符合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器。”

  理由:專車現行的計價系統已足夠透明、完善,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搞計價器屬於畫蛇添足。使用計價器之後,動態調價也將成為不可能。獲利的估計只有計價器生産廠商。而且,也很難杜絕計價器數據的人為修改和假計價器的出現。

  建議:修改本條款。逐漸改為依據GPS計費,並實現GPS和車輛車票列印系統的連接,方便車輛列印發票。

  9 刪除“促銷方案提前10日公示”

  《辦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理由:這一條款涉嫌歧視。各行各業都有促銷、獎勵,為何單單要求專車提前10日公佈?

  建議:刪除該條款。

  10 “市場支配地位”由市場決定

  《辦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服務所在地不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理由:還沒開跑就先規定不能得第一,這不是公平的遊戲規則。經營者如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部門可以依據《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處罰。但事先規定某方不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于法無據。

  建議:刪除該條款。

  □西坡(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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