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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好CEO是國企混改的活力源

  • 發佈時間:2015-10-12 07: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高明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推行企業經理層成員契約化管理”。國企發展混合所有制,目的是增強企業的活力,而活力源主要來自於以總經理(CEO)為首的經理層,即企業家經營團隊。

  企業的企業家是總經理

  企業的企業家是一個群體,但關鍵是總經理,而不是董事長。從委託代理角度,董事會作為股東的代理人負責企業戰略決策和對經理層進行監督,董事長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因此,應在厘清董事會職能的前提下,高度重視總經理的獨立性和能動性。應明確企業的企業家不應是董事長,而是總經理。

  董事會(包括董事長)負責監督,但監督不是干預,要充分發揮總經理的能動性。為此必須給予其獨立性,包括賦予獨立權力和獨立承擔責任。在企業家選聘和考核上,在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市場建設的基礎上,要通過職業化的經理人市場來選擇企業家。

  選擇總經理的權力在董事會

  要選擇到高能力的企業家,就必須賦予董事會獨立選聘總經理的權力,並對選錯總經理獨立承擔責任。

  對於混合所有制企業,不管是誰控股,根據《公司法》,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均沒有選擇以總經理為代表的經營者的權力,經營者皆須由董事會來選擇和聘任,否則,董事會中的任何董事都不會為他選錯經營者而負責任。而股東由於身處企業之外,更承擔不了這樣的責任,《公司法》也沒有規定股東要承擔選錯經營者的責任。

  董事會擁有獨立選聘總經理的權力是促使董事會選聘高能力企業家的動力源。高能力的總經理(企業家)應當使所有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而要做到這一點,主要的決定因素有兩個:一是有無能力;二是是否忠誠。然而,國資監管機構或組織部門對企業家的選擇很難保證選擇到好的企業家,因為高能力的企業家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涌現出來的,單靠國資監管機構或組織部門的“獨具慧眼”是遠遠不夠的。

  根據我們2014年對企業家能力的評價,2013年中國上市公司企業家能力指數平均值僅為33.47,其中,國有控股公司企業家能力指數平均值為33.19,民營控股公司企業家能力指數平均值為33.65。這説明,目前選擇經理人的作法是基本失敗的。

  注重選拔民營企業家當總經理

  國資監管機構和組織部門主導選聘總經理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從政府中選派;二是從公司內部選拔,一般由某一副手接任;三是將其他國企的經營者調任該公司。由於國企的經營者擁有行政級別和行政待遇,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從民營企業家中選聘的問題。

  實際上,民企中不乏優秀的企業家,像法國,優秀的民營企業家是可以成為國企經營者的。競爭性國企發展混合所有制,一方面,應取消總經理的行政級別,使其回歸市場,在市場競爭中成為真正意義的企業家;另一方面,也應該注重從優秀的民營企業家中選拔總經理,使其成為一個重要的總經理選擇渠道。

  加快建立成熟的經理人市場

  當然,在成熟的經理人市場上,內部産生未必一定是對經理人市場的背叛,因為企業內部高管人員本就是經理人市場的組成部分,是潛在的總經理人選。但問題在於,在經理人市場不成熟甚至不存在的情況下,這種內部選擇也就基本局限于“矮子裏面選將軍”,即使選了並非真正具有企業家能力的人,也只能是“將就”;即使選了真正有能力的企業家,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也會被認為是“關係”的産物,而不被認為是真實能力的産物。在這種情況下,被選擇的經理人是得不到真正尊重和信任的。

  在經理人市場上,經理人資訊完備是必不可少的要件。在經理人資訊中,不僅有潛在能力的資訊,更有實際能力的資訊;不僅有成功的資訊,也有不成功的資訊。在充分、真實的資訊中,體現著企業家誠信經營、敢於創新和擔當的品質和精神。市場必須有懲戒機制,即必須能夠讓不誠信的經理人承擔隱瞞資訊的代價。為此,政府應該通過建立經理人市場規則,加快推動經理人市場建設,以使更多的優秀企業家能夠脫穎而出。

  (作者係北京師範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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