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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天價蝦"引關注 教授:市場監管部門失職

  • 發佈時間:2015-10-09 08:06: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陳磊  責任編輯:羅伯特

  10月7日,山東省青島市“天價蝦”事件有了新進展。

  青島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市北區物價、旅遊等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市北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被停職檢查。

  此前,青島市市北區物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旅遊局等部門對涉事燒烤店下達了罰款9萬元、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告知書。

  這一切皆因3天前的一盤蝦。

  消費者友好社會未形成

  10月4日,四川遊客肖先生一家3口到達青島後,在“善德活海鮮燒烤”就餐。

  肖先生向媒體表示,他看到功能表後,曾詢問過功能表價格,看到“大蝦38元”時,問老闆“是不是38元一份”時,老闆回答“是的”。

  吃完飯,肖先生結賬時,大蝦變成38元一隻,一盤蝦要價1500余元。

  遊客選擇報警。警方告知,這家飯店前一天晚上也發生了兩起價格糾紛,建議他們找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之一是物價局。他們打通物價局電話,結果被告知已經下班了。

  事後,遊客在微網志上公佈此事,立即引起網友熱議,媒體隨即跟進報道,青島“天價蝦”事件成為輿論熱點。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逢節必宰,快成了假日經濟的潛規則,值得深思。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經過多年發展,假日經濟已經常態化,但假日經濟又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外出旅遊消費者到了一個陌生的地方,由於資訊障礙等因素,宰客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在劉俊海看來,深層次原因在於,消費者友好社會遠未形成,作為基石的契約精神仍未能得到遵守。

  劉俊海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參與主體,包括消費者和商家,必須堅持契約自由,雙方自願進行交易,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具體規定為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雙方交易時,應該權利對等,等價有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則具體規定為尊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且公平的契約應當被嚴格遵守。

  劉俊海對《法制日報》記者説,現在需要反思的是,契約自由和契約公平在實踐中是否得以實現。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消費者維權有多種途徑

  面對節日期間發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吳景明給消費者的建議是,消費者可以委託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當地律師到法院起訴,在政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之外,進行民事追責,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個可資借鑒的例子是,海南省三亞市城郊區人民法院建立了旅遊巡迴法庭,將巡迴審判點設在了景區,就近調處非訴糾紛和審理訴訟案件。三亞市還組建了旅遊警察支隊,當場處理旅遊糾紛,“省得拖久了沒人管”。

  在湖南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法院創建了全國首個旅遊速裁法庭,法庭受案範圍包括:遊客在景區吃、住、行、遊、購、娛中,遊客之間因侵權、債務等發生糾紛及其他涉及遊客人身安全、財産關係而要求速裁的案件;或者法院認為適宜通過速裁程式處理的案件。

  “法庭主要採取電話、接訪、到府、巡迴,在景點設聯絡室等方式,及時受理案件。對受理案件實行諮詢、立案、起訴、調處、執行‘一條龍’服務,以司法調解為主,利用簡易審理程式,確保3至5小時結案。”在法庭工作多年的法官雷清波説。

  假日市場管理成新考題

  除了消費維權,青島“天價蝦”事件還給地方政府出了一道考題:如何維護節日市場秩序?

  吳景明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是全社會的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更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市場給予比平時更加嚴格的管理,但“天價蝦”事件發生後,消費者的投訴沒有得到及時解決,這是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的失職。

  吳景明建議,假日經濟已經形成特殊的形態,假日市場更應該有特殊的管理機制,比如在假日期間相關部門聯動管理本地市場,佈置人力,及時打擊不規範行為,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利,又維護本地市場秩序。

  對此,劉俊海提出了自己的三個建議:在假日經濟成為常態之後,當地黨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視,一旦假日來臨,一是高度重視安全,二是高度重視宰客帶來的巨大“殺傷力”;針對宰客現象,相關行業協會要反躬自省,看看有沒有自律規則的缺失,以加強行業自律;商家應依法經商,嚴格履行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 記者 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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