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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遊保證金該不該收

  • 發佈時間:2015-10-09 03:29:29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璽撼)昨天,上海市消保委公佈一則消費者投訴:有市民稱其通過上海傲雲旅遊諮詢公司辦理出境遊時,被要求繳納1萬元保證金,該公司承諾消費者入境後將全額退還,但事後卻以種種理由久拖不退。記者了解到,類似的出境遊保證金逾期不還事件近期在全國各地頻現,但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出境遊保證金”作出明文規定,如何收取、管理也均無相關標準。

  旅行社收保證金為轉嫁風險

  今年以來,北京、天津、南京等地都曾發生過旅行社向遊客收取“出境旅遊押金”後,逾期未返還而引發投訴糾紛的事件。如北京某旅行社逾期未返還“押金”,涉及300多名遊客,金額超過2000萬元。事後經相關部門調查,“押金”之所以沒及時退還給消費者,是因為一些旅遊公司將其作為流動資金使用,一旦資金運作出現問題,便覆水難收。個別公司如上述的傲雲公司更是不具備出境遊經營資質,向消費者收取所謂保證金時,也沒有與消費者簽訂“保證金協議”和約定“專款專用”等事項,有向消費者誘騙錢財之嫌。

  雖然出境遊保證金“名聲”不好,但絕大部分正規旅遊公司還是堅持向消費者收取,主要是為了防止遊客滯留國外。業內人士指出,一般出境旅遊要求遊客提供存款凍結證明和歸國保證金。其中,存款凍結證明是各國使館對出境遊遊客要求提供的財産證明,這部分錢在遊客出境期間是被銀行凍結的。而保證金是消費者額外交給旅行社做資金擔保用的,旅行社此舉是為了轉嫁風險,因為遊客一旦“蒸發”,旅行社就會受到連帶處罰,輕則取消送簽權,重則被取消經營資格。這種情況下,保證金就成了被罰後的“補貼”。

  業內沒有統一保證金收取標準

  事實上,收取保證金已成為旅遊行業內部一條不成文的規定,之所以引發眾多糾紛,與其缺乏規則有關。記者從旅遊監管部門了解到,他們從未要求旅行社收取保證金,旅遊行業內也沒有統一的出境遊保證金收取規範和標準。包括2009年實施的新 《旅行社條例》、2013年實行的新《旅遊法》,對於出境遊保證金收多少、怎麼收,收取範圍都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於是,各家旅行社根據遊客的年齡、工作狀況、收入等個人資訊以及目的地國家可能發生的滯留率,制定各自保證金收取標準。而且保證金的繳納,大多只是口頭約定,並未在旅遊合同中註明,根本無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我們呼籲相關部門出臺規定,或由業內制定相關標準,對旅遊保證金的收取、管理、退還等進行規範和約束。”市消保委秘書長陶愛蓮表示,目前消費者可通過多種方式防範風險,比如與旅行社協商,採用第三方託管、凍結銀行卡內款項等非現金形式提供出境旅遊擔保。如果協商不成,則應與旅遊企業簽訂“保證金協議”,對擔保形式、金額、用途、返還方式和時間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消費者須注意核對相關合同簽訂及收據、發票開具主體與企業宣稱的主體名稱是否一致,切勿將“出境遊保證金”轉入個人賬號。此外,消費者已按約履行旅遊合同,並無非法滯留不歸等情況下,旅行社如繼續佔有保證金,消費者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可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要求旅行社承擔返還保證金及相應利息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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