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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友情提醒實為霸王條款 消費者遭遇潛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8-30 07: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消費者到旅行社報團出行時,除了要簽訂旅遊合同以外,旅行社往往還會提供一份旅遊行程單,作為合同的附件要求消費者簽字確認。近日,《天天315》欄目組接到多位消費者投訴,反映他們鑒定的旅遊行程單上都有“友情提醒”“溫馨提醒”之類的條款,在實際操作中陷阱重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江西九江的馮女士反映説:當時看到“友情提醒”中註明,在不減少景點的情況下,導遊可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沒有覺得有什麼不妥,可實際上旅行社沒有任何理由就變更了合同中行程的內容,這算不算霸王條款?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李斌、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律師曹鳳林分別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李斌:合同的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表示意思一致,現在它用這種溫馨提示的方式實際上賦予旅行社一個單方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排除了旅遊者跟旅行社協商變更條款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也是一個無效條款。根據消保法的規定,這更是對消費者的不公條款,無論以什麼形式出現,它都是無效的。比如説景點沒有變,但是每一個景點停留時間縮短了,增加了逛商場的時間,這本身對遊客消費的目的就會産生了重大的不利影響,因此這確實是一個霸王條款。

  曹鳳林:溫馨提示是單方面的提示作用,從理論上來講是一個單方行為,不能作為合同條款的義務,而旅行社把這個溫馨提示變成了合同條款的一項。我覺得這確實是有一個霸王條款的概念。溫馨提示的概念在這裡被偷換了。旅遊法有相關的規定,旅遊一定要簽訂合同,合同基本資訊裏也要標注吃、住、行跟自由活動的安排,有具體的細則,單方面去更改的話確實是改變合同了,而合同是不可以擅自單方面更改的。

  經濟之聲:我們是不是可以不用搭理這個友情提醒?

  李斌:旅行社會這樣做,它認為這是有理有利的,但是作為我們消費者來説,它應該是損害我們合法權益的行為。

  曹鳳林:溫馨提示你應該提供消費者權利的保障,或者更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權利,這叫溫馨提示。從這個角度來説,所有的溫馨提示我們都可以接受,但是如果所謂的溫馨提示是增加消費者的義務,那麼這就是一個霸王條款。

  經濟之聲:有些溫馨提示中表示,如遇不可抗因素,我社只退還門票的差額,産生其他費用自理,這個怎麼理解?

  李斌: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如果真的有不可抗力使得我的旅遊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後,如果旅行社已經實際支付了費用,這個費用應當從團費中扣除,其餘費用都應當全額返還給消費者,所以這個説法本身沒有法律效力。

  曹鳳林:旅遊法裏面有規定,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必須要解除的時候,組團社應當在扣除相應的必要的費用,剩下的部分將退還給消費者,這個扣除的費用一定要是支付了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經濟之聲:那麼,消費者提出要求,希望旅行社提供已經發生的實際費用的相關明細,這個要求合理嗎?旅行社説這是商業機密,這個説法站得住腳嗎?

  李斌:從法律上來説,這是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如果確實因為不可抗力,雙方都可以解除合同,那麼作為旅行社,已經為這個合同支付了一部分費用,這個費用應當扣除。誰主張,誰舉證,你既然説已經支付一部分的費用了,請舉證你支付了多少,當然了商業秘密在很多的案件中涉及,我們的法律上有規定,比如説按照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你是商業秘密,這部分案件你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如果是一部分證據涉及到商業秘密的,你可以要求不公開質證,作為相關的當事人,負有一個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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