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種故意違法違規辦案情形將被追責
- 發佈時間:2015-09-29 08:30:4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9月28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檢察權力運作機制,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下發了《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在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作機制、界定檢察人員職責許可權的基礎上,明確了檢察官司法責任的範圍、類型、認定和追究程式等主要問題。
《意見》指出,推進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總體目標是實現“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確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必須健全司法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司法辦案許可權,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作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
《意見》強調,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品質終身負責。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意見》明確了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必須追責的十一種情形: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違反訴訟程式或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意見》同時明確了檢察官重大過失責任必須追責的八種情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洩露的;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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