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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城市排水防澇檢查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28 11:31:18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委、市政管委、水務局,海南省水務廳:

  今年入汛以來,多地發生嚴重城市內澇,給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社會反應強烈。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經研究,我部決定全面組織開展城市排水防澇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全面檢查各地落實國辦發〔2013〕23號文件的情況,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設施建設維護方面。

  1.易澇點治理。包括易澇點名單及分佈情況、易澇的原因、治理方案和完成期限、安全防範措施、整治效果等。

  2.排水管網建設維護。包括泵站建設和運作調度、排水管網覆蓋情況和建設標準、雨污分流改造、管網清淤疏通、管網與河道水位的協調銜接等。

  3.排水防澇附屬設施建設維護。包括雨水箅等附屬設施的清通維護、雨水調蓄設施的建設維護、窨井蓋、泵站、閘門等維護情況、河道疏浚情況等。

  4.源頭削減措施。包括“滲、滯、蓄、凈、用、排”等海綿城市建設措施的落實情況、城市藍線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黑臭水體整治情況等。

  (二)工作機制和基礎工作方面。

  1.應急預案和機制。包括應急組織保障、應急預案及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儲備、防汛調度平臺建設等。

  2.排水防澇基礎資訊普查。包括資訊系統建設、數據的更新維護、暴雨公式修訂等。

  3.排水防澇規劃情況。包括內澇風險評估、降雨規律研究、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任務及時限等。

  4.運作維護保障。包括日常維護人員的專業化水準、資金保障情況等。

  二、檢查方式

  (一)城市排查。

  各城市要對照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檢查考評表(見附件1)的要求,全面開展城市排水防澇工作自查,找出薄弱環節,認真分析原因,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自查完成後,認真填寫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檢查考評表並撰寫自查報告。

  各城市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將自查考評表及自查報告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自查情況直接報我部城市建設司)。

  (二)省級核查。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本地區各城市的排水防澇工作逐一進行核查,對各地自查考評打分情況進行復核,特別要重點檢查城市發生內澇災害的原因、已採取和擬採取的措施,以及擬完成內澇治理的時限等。核查完成後,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各城市經復核的考評結果和自查報告進行整理匯總,于2015年12月底前報我部城市建設司(並附電子版),同時將本地區各城市考評得分排名向社會公佈。

  為更有針對性地開展核查工作,我部從媒體有關報道中匯總了今年發生內澇災害的城市名單,供各地開展核查時參考。

  (三)部級督查。

  我部將在各地排查和核查基礎上,對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滯後的城市進行督查,重點檢查省級核查後有關工作整改落實情況。督查結束後,將通過部門戶網站公佈督查結果。

  對考評得分靠後且整改不到位的城市,我部將約談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同志。

  對於整改後仍發生嚴重內澇問題的城市,我部將不受理其申報國家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國家節水型城市、國家人居環境獎等,對已獲得相應稱號的,將撤銷其稱號;對列入海綿城市試點、地下綜合管廊試點的,將建議取消其資格。

  三、完善相關制度

  (一)建立責任狀制度。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2015年底前與城市政府簽訂責任狀,切實落實城市人民政府內澇防治的主體責任,強化排水防澇工作行政負責制。

  (二)完善內澇災害定期報告制度。

  自2016年起,凡發生城市內澇災害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災害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城市內澇災害的基本情況、原因、應對措施等匯總後報部城市建設司。

  四、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 陳瑋 牛璋彬

  電 話:010-58933160

  傳 真:010-58934352

  E-mail:chengshui@mail.cin.gov.cn

  附件:1.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檢查考評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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