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拐賣兒童還是民間送養?
- 發佈時間:2015-09-25 07:31:15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趙春秀
【案情】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肖某瞞著妻子將自己剛出生35天的兒子,以送養並收取營養費為名賣給他人,收取人民幣26000元,並很快將所獲錢款用於還債、揮霍。案發後,嬰兒已被家人抱回。法院審理後認為,肖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鋻於其有坦白交代、檢舉他人等立功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説法】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本案中,肖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不僅為道義所不容,亦為法律所禁止,其行為符合拐賣兒童罪犯罪構成。
實踐中,有父母迫於生活困難,將子女送養他人,並收取少量的“營養費”的,屬民間送養,不構成拐賣兒童罪。那麼,這二者之間究竟有什麼區別呢?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予以審查。其一,審查行為人實施行為的背景和原因,判定有無營利目的。民間送養行為的送養原因有的是送養人生活困難,家庭已有多個子女,為讓孩子能有更好的生活環境而送養;有的是不斷超生為求生兒子,但卻生了女兒,不願意撫養而送給他人;有的則是未婚生子無力撫養或不便於撫養等。這些送養,行為人都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二,審查行為人是否對收養人收養兒童的目的、收養人家庭條件予以關注。一般送養人都會希望子女去到經濟條件、收養人素質、孩子成長環境較本人更好的家庭。其三,審查行為人是否收取收養人錢財以及收取的數額多少。民間送養中,收養人往往為表示感謝,會給予送養人一定的“營養費”、“感謝費”,以補貼送養方因生育子女而支出的花費,為送養兒童母親補充營養,為送養方家庭困難給予一定的人道資助。但這些費用數額一般不會太多,多數為收養方主動給予,而並非將其作為兒童的“對價”。其四,審查行為人收取錢財後的用途。如行為人收取錢財用於嬰兒母親住院費用、治療身體疾病、緩解家庭經濟困難等,係常人情感上可接受範圍。如用於投資經營、高消費支出、賭博揮霍等,係常人情感上不能接受,道義上不能容忍,為社會公眾所譴責。上述四方面,可作為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的參考因素,予以認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