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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夫妻義務不“折半”

  • 發佈時間:2015-09-25 07:31:2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老漢是一名退休工人,5年前老伴去世。由於兒女整天在外忙工作,張老漢覺得沒人陪伴太寂寞,於是託人從農村找了一個老伴趙某。趙某小他10歲,有一個兒子已成家單過。由於之前雙方缺乏了解,張老漢多了一個“心眼”,在婚前和趙某簽下了一份婚前約定:任何一方的大病費用由各自的醫保和子女負擔。

  真是怕什麼就來什麼。結婚第3年,趙某竟被查出患了胃癌。按二人婚前約定,大病花費由各自醫保和子女負責。可趙某自打從農村進城就沒續繳新農合醫保,現在兒媳婦又以“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為由不讓趙某的兒子出錢。張老漢則以婚前約定為由拒絕負擔。那麼趙某的醫療費究竟該誰承擔?

  法官説法:張老漢和趙某的兒子都應該承擔趙某的醫療費用。具體出資數額,可協商,協商不成,可由法院判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不因雙方約定而免除。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同時《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同樣是法定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贍養包括對老年人的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也是贍養的重要內容。扶養義務與贍養義務是不同的兩個法定義務,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前者發生在夫妻之間,後者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兩者並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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