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款”能繼承嗎
- 發佈時間:2015-09-25 07:31:15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離婚時,男方同意分兩次給予經濟困難的女方5萬元“幫助費”。錢款尚未付清,女方卻意外死亡。其父起訴要求男方繼續支付這筆費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呢?
范某和甄某是安徽省碭山縣周寨鎮人,雙方于2011年10月結婚。婚後,因甄某不能生育,夫妻關係惡化。2014年7月,經人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因為甄某身體狀況不好,又無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范某同意支付給甄某5萬元作為經濟幫助。范某在簽訂協議時,當場付清3萬元,約定剩餘2萬元于2015年7月底付清。在甄某要求下,范某立下一張字據:“范某欠甄某2萬元,2015年7月底前還清。”隨後,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
今年春節期間,甄某因與嫂子鬧矛盾生氣,加上離婚後精神苦悶,一時想不開,竟服毒身亡。甄某的家人遷怒于范某,向其索要還未付清的2萬元經濟幫助款,遭范某拒絕。隨後甄某的父親手持范某立的“欠款字據”,將范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與甄某約定的2萬元經濟幫助款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經濟幫助”。《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産中給予適當幫助。也就是説,經濟幫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幫助的人必須是離婚時經濟確有困難的一方當事人。設立經濟幫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一方當事人解決離婚後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困難,享有經濟幫助權利的只能是受幫助人本人,他人無權申請該項權利。在經濟幫助沒有實現時,該項財産不屬於受幫助一方的遺産,所以,經濟幫助又不同於一般的債權,當受幫助者死亡時,經濟幫助即消滅,不存在將經濟幫助作為遺産繼承的問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甄某父親的訴訟請求。劉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