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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合法化有助解決旅遊市場亂象民眾需接受

  • 發佈時間:2015-09-24 16:33: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小費合法化有助解決旅遊市場亂象 民眾需接受

  小費合法化,解旅遊亂象

  “旅遊時,要不要給導遊小費?”即將到來的“十一”黃金周,不少打算跟團出行的遊客有了新的糾結,而這份糾結源於不久前國家旅遊局等三部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在很多人的理解中,這無異於是將“小費合法化”。面對長期亂象橫生的旅遊市場,“小費”會是一劑解藥嗎?

  爭議

  “團費包含導遊服務 憑什麼還要給小費?”

  “在國外旅遊,事先就知道每天要給打掃房間的服務員多少小費,給司機、導遊多少小費,如果不懂這些規矩,肯定是要被看不起的。”對於經常滿世界跑的林希來説,小費並非是陌生的存在。而在國內,小費卻因政策變遷顯得敏感而微妙。

  1987年,國務院曾公佈《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小費成為不容碰觸的高壓線。而兩年前出臺的新版《旅遊法》中,只是要求“導遊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在明確規範的同時,似乎又對“非索要”的小費留有餘地。此次的《指導意見》,雖未直接提及小費,但“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被普遍認為是為小費開綠燈,釋放鼓勵信號。

  事實上,導遊收取小費的嘗試已經在悄然試水。早在2012年,攜程旅遊網就曾經推行國內遊導遊“小費制”,對國內旅遊産品明碼標價,遊客可以對導遊支付每人每天20元到50元不等的小費。然而,主動支付小費的遊客比例只有兩到三成。一年後,攜程暫時停止了這一項目。

  不過,各地對於小費的探索並未停止。去年公佈的《河南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導遊、領隊及其他旅遊從業人員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之餘,特意又加上一句“旅遊者自願給予小費的,可以接受”。這項被業內視為具有“顛覆性意義”的政策,與此次《指導意見》一樣飽受爭議。

  “報團的時候費用説明裏寫得清清楚楚,包含導遊服務,也就是説,我們已經為這一項付過錢,理所當然要享受到相應的服務,憑什麼還要再給小費?導遊服務好,該由旅行社發獎金才對,而不是把費用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國慶假期打算跟團到雲南旅遊的趙欣仔細研究過旅行社給出的清單,在確認不會另收小費後才簽下合同。“如果真在政策上鼓勵給小費,到時候會不會變成強制收小費?萬一別人都給我不給,或者別人給多我給少,導遊會給臉色看嗎?”

  相比之下,曾經跟團去九寨溝旅遊的丁琳有著不同的看法,“與其讓導遊帶到購物店,花大價錢買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或者忽悠我們參加各種自費項目,還不如給點小費來得實在,起碼是在直接買服務。”

  調查

  “帶30人的團,導遊要先墊付3000元‘人頭費’”

  對於備受詬病的旅遊亂象,22歲的甘肅導遊趙晗(化名)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導遊分兩種,一種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專職導遊,淡季團少,旅行社不會願意養這麼多,大概只佔三成。另一種是挂靠在導遊服務中心或其他公司的兼職導遊,沒有底薪,只有導服費。”而趙晗正是後者中的一員,“國內地接一天從100到500都有,就看是什麼線了,例如絲路線,時間長、環境差,對導遊要求高,導服費也會高一點。如果只是普通一日遊的全陪,也就50到100。”

  趙晗清晰地記得,在培訓時曾經對導服費有過明確的標準,“帶25人以上的團,每人每天20,25人以下的團是25。”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幾乎從未有過旅行社據此執行。

  “趕上零負團費,不僅拿不到導服費,甚至還要向旅行社交‘人頭費’來彌補團費的不足。像甘肅的‘人頭費’算低的,一般每人50到100,在山東、雲南、海南等省份,每人200都很常見。以100為例,假如帶30人的團,就意味著導遊要先墊付3000。現在遊客對購物都很敏感,只能儘量鼓勵大家參加自費項目,萬一報的人少,很可能還要賠錢。”

  儘管新版《旅遊法》對“零負團費”下了禁令,但沒過多久,這種惡性競爭下的産物便死灰複燃。“旅行社為了競爭,都會拼命壓低報價,比如一趟雲南跟團遊,四趟飛機加七天吃住,報價才2000多,怎麼可能?但遊客向來不會考慮這些,哪個便宜就報哪個,結果發現有購物有自費,就覺得上當受騙了。”

  工作一年來,趙晗只在一次送團時收到過台灣客人主動給的小費。“當時會不好意思,他們説是我應得的,很感謝我的服務,還説不要嫌錢少。”儘管只有幾十塊錢,但趙晗頗為感動,“覺得幾天沒白幹,能得到客人的肯定,很滿足。”不過,對於“小費合法化”,她並不敢抱多大希望,“不求客人給,只要旅行社把該給的導服費保證給就行。”

  與國內在小費問題上一貫遮遮掩掩的態度不同,西班牙地接導遊許睿(化名)會在給遊客提供的報價單中大大方方列出小費的標準。以巴塞市區及周邊旅遊的5座賓士車小團為例,除了每天350歐的司機兼導遊費用,許睿還會告知另有每車20歐的小費需要支付。“有時候提前收,也有時候每天結束時收,反正都是明碼實價。”報價之外,許睿偶爾也會遇到客人自願額外給小費,令他費解的是,“國內遊客通常會主動給老外小費,怕老外跟他要,但很少會給中國導遊,覺得沒這習慣。”

  正説

  “有了獲取勞動收入的正常路徑,就少了‘逼良為娼’拿回扣的藉口”

  劉思敏(北京旅遊學會副秘書長)

  指導意見中的説法是一個進步,但還不夠到位,只能算是對小費“羞答答”的承認。“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與小費並不完全等同,小費既可以是遊客對導遊優質服務的一種獎勵,也可以是對服務本身支付的報酬。把政策理解為小費合法化是不準確的,新旅遊法只是禁止索要小費,而並未禁止收受小費。法無禁止則為許可,需要從立法或政府層面進一步明確給予小費制度一個合法地位。

  我們都知道,導遊提供的服務本身是有價值的,無非是付費方式不同。目前一種是所謂純玩團,把導遊服務費直接包含在團費中先行收取,另一種是零負團費,不僅沒收導遊服務費,甚至團費本身都是低於成本的,那麼導遊就需要通過自費項目和購物來變相把錢收回來。對前者來説,很可能變成“大鍋飯”,服務好壞都是一樣。而後者則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遊客的主觀體驗往往不好。

  因為導遊服務是“單兵作戰”,遠離領導、旅行社的監督,只有遊客能夠評判服務水準的高低、好壞。但要讓遊客在旅行結束後給導遊打分,再由旅行社根據打分機制給導遊錢,這個評價機制往往會失靈。最直接的評價機制還是通過小費來體現。

  如果真正將小費合法化,市場上就會出現多元形式,旅行社可以推出一種介於純玩團和零負團費之間的新型商業模式和産品組合。導遊有了正常的獲取勞動收入的路徑,就少了一個所謂“逼良為娼”拿回扣的藉口。況且,回扣是暗箱操作,遊客多數不知道水有多深,這對遊客不公平;而小費健康透明,遊客可以根據導遊的表現給予。小費不僅是對導遊勞動的尊重,也讓導遊行為受到監督。

  有人認為,小費是舶來品,不符合國情。其實,小費本質上就是我國古代的“打賞”。現在要讓民眾重新接受小費文化,需要營造與之相配套的環境,這無疑是旅遊市場走向成熟的必經過程。當然,我們也要明確,給小費一個合法地位,並不等於要強制。小費終究還是建立在自願支付的基礎上,由遊客來決定。

  -主筆 宗媛媛 插圖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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