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在“四個全面”推進過程中規範政商關係(上)
- 發佈時間:2015-09-18 15:29:4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政商關係的普遍形成以及豐富和發展,是在改革開放以後。當前,我國的政商關係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存在諸多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研究新常態下如何規範政商關係,是一件十分必要而緊迫的事情。
規範政商關係,就要弄清政商關係的形成機理,分析是什麼因素決定政商關係。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認識、理清並把握政商關係的形成機理和決定因素,就離不開這一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體制機制,並由此決定的政商關係的人格化主體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和追求目標等等。
在我國現階段,政商關係涉及的主體是具體而豐富的。從“政”的方面來看,既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又包括不同級別的地方政府。各級政府既有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又有利益分割上的相互博弈。因而在與“商”的關係問題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並不總是一致的。從“商”的方面來看,“商”也有多個層面。以不同所有制來劃分,有以國有企業為代表的“商”,有民營經濟企業為代表的“商”,還有外資或混合所有制為代表的“商”。不同的“商”,有不同的發展條件、發展權利和發展地位,因而,它們與“政”的關係也不同。本文討論的主要是各級政府及其官員與我國民營企業之間的特定關係以及形成這種特定政商關係的相關因素。
第一,發展方式和行政體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體制機制和管理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正是這些變化,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形成和豐富了這一歷史階段的政商關係。但這一階段的政商關係及其走向,又與我國改革的階段性、漸進性相聯繫:一是行政力量在推動經濟發展過程中依然具有強大的作用,在很多場合,官員意見或決策具有決定性作用;二是我國社會的許多重要資源依然由各級政府掌控,政府對於市場經濟的干預力量仍然很強,對企業的管理手段多而繁雜,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執行時,政府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三是民營經濟雖然已經從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逐步發展到與國有經濟共同構成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但其權利和地位以及在各級官員的政治觀念接受上,仍然與其發揮的作用不相匹配。上述種種,決定了我國的民營經濟在社會發展中依然具有從屬性和非主體性。因此,為了發展,“商”去努力找到政府中的保護傘,甚至把自己企業的前途和命運同政府官員的關係聯繫在一起,就成為一種現實需要。
第二,社會傳統與文化觀念。一方面,迄今為止,我國社會仍普遍存在重人輕規、送禮成風、公私不分、以官為本、喜愛特權的現象。另一方面,依靠金錢推動、關係推動、潛規則推動解決各種問題的現象還普遍存在,甚至社會秩序運作過程還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這種文化背景,自然要毒化社會風氣,進而毒化官員,毒化企業家,甚至會使官員和企業家把感情建立、利益輸送、共同獲得不當利益當成十分正常的事情。
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設。上述影響形成和建立政商關係因素的作用,本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的良法良規加以約束和限制。但改革開放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任務依然沒有完成。從制度方面看,我國社會制度不健全的問題十分突出。與此同時,黨內的一些制度在設計上如何割斷權力與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鏈條,如何明確權利運用的邊界等等並不很清楚。還有的甚至因為法律法規本身的科學性不夠引發了不規範的問題,例如政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客觀上産生了尋租的溫床。總之,本不規範的政商關係由於缺乏良規良法的引導和約束,變得更加不規範。
第四,政商博弈條件。政商博弈,即企業依據法律法規與政府開展的博弈。總體而言,在我國,由於“商”長期處於從屬的依附的地位,又由於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利用博弈方式推動社會治理的氛圍。因此,通過博弈而理順政商關係的現象,在我國尚屬少數,且越是不發達地區,通過政商博弈的方式改善關係的現象越少。
受上述種種因素影響,我國現階段的政商關係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政”與“商”的關係中,“政”具有主導地位。也就是“商”通常缺乏獨立性,它要通過依附於“政”獲得發展過程中應有權力、地位、服務、支援,或者優待。因此,在“政”與“商”之間,“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商”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由此,便形成和確立了“商”隨“政”轉,“商”依附於“政”的關係,這種關係持續久了,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自然就成為達到目的的非常重要的手段,這樣,隨著政商關係的深化,抵制腐敗就變得越來越不可能了。
二是“政”與“商”的關係中,其規範狀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官員的追求目標。由於我國“政”的層次多、範圍廣,且官員也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和追求目標。因而,在不同的地方,由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同、階段不同、強度不同,政商關係的表現形式也不同,有的是長期關係,有的是臨時關係,有的是為了發展而形成的規範關係、有的則是在發展的同時以利益與權力交換為條件的不規範關係等等。
三是“政”與“商”的關係具有不穩定性和過渡性。一方面“政”是變化的。表現為黨中央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不但提升了民營經濟的地位,為民營經濟發展帶來良好的氛圍,也推進著政商關係的規範。例如,黨中央正在實施的“四個全面”的戰略佈局,特別是強力反腐,已經並必然地重塑著政商關係;另一方面以特定官員為對象建立的政商關係,會隨著官員的變動而變化。從“商”的方面看,隨著企業的發展變化,也會自覺調整與“政”的關係,有的甚至在“政”與“商”關係的互動中改變原有以“政”為主導的格局,使“政”一定程度隨著“商”的意志轉移。我國政商關係具有的這種不穩定性決定了其同時具有過渡性的特點。(未完待續)
(作者係江西民營經濟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