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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新型政商關係需要因地制宜(上)

  • 發佈時間:2015-07-24 11:30:5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何處理好政商關係,是從古至今商人階層求生存、謀發展必須考慮的重大問題,也是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困擾中國企業家和社會的難題。在逐步走向成熟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建立起新型的政商關係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轉變政府職能、解決好效率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成都政商關係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成都與全國一樣,政商關係出現異化,集中表現為“尋求關係、建立關係、維護關係、利用關係、發展關係”,這種“親密無間”的聯繫往往導致諸多官商勾結、以權謀私的問題。

  一是先賦性政商關係。先賦性關係,主要是建立在血緣、親緣、學緣、友緣等基礎上的政商關係。這種政商關係交易成本低,支援廣泛持久,具有先天優勢,有助於一些企業獲取稀缺資源和壟斷發展。

  二是錢物性政商關係。錢物性關係,主要是通過金錢和禮物建立的一種政商關係。這種政商關係,實際就是錢權交易,具有時效性、不確定性和犯罪性。

  三是利益捆綁性政商關係。利益捆綁性關係,是將企業生産經營的收益與管理部門官員的收益相掛鉤,讓官員也參與到企業的利益分享中,由此形成的一種利益同盟的政商關係。其形式有“乾股”、“搭股”、“合夥開辦企業”等。

  四是招募官員性政商關係。官員下海經商,通過邀請和招募官員到企業任職,利用官員的社會關係資源,獲取企業發展的稀缺資源,所形成的一種政商關係。

  以腐敗為表像特徵的政商關係,其敗壞了黨風、政風、社會風氣,代表了制度缺失的結果。這種異化了的傳統政商關係帶來四大憂患:缺乏平等契約精神、官商“結盟”、靠公關獲取資源、地方政府干預生産要素的自由流動,這種政商關係一旦走入歧途,會演化出氾濫成災的金權政治的現象,給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

  成都傳統政商關係異化的根源

  政商關係異化的原因是複雜的,有歷史的原因,有傳統觀念的影響,也有市場經濟逐利性的影響等等,但從根源上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市場作用的發揮受到諸多制約。現階段政商關係出現扭曲和畸變的現象,追本朔源地分析,肯定與對市場作用認識不夠準確有直接關係。政府長期以來形成的思維模式,甚至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治理模式還存在於某些官員的頭腦中。他們還停留在以政府為主導的資源配置時代。而商人在約束機制不健全的狀況下,他們不會因為勾結官員謀求競爭優勢是不道德的,就放棄獲利的機會。

  第二,對政府權力界定不清。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雖然建立起來,但還不完善。政府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作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政府應該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其作用,在哪些領域發揮其作用,並沒有完全認識清楚,這就造成政府的手伸得過長、管得過寬。這些都為官員的權力尋租提供了不應有的空間,也使企業人為的失去了通過市場平等競爭的機會。

  第三,對權力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無論是“政”還是“商”,在缺乏有效制約的權力面前,都會存在尋租的可能。政府本應利用手中的權力保護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秩序,但因為沒有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政府的權力往往淪為個別官員牟取私利的工具。商人之所以要參與其中,是因為與官員結盟或者滿足官員以權力換利益的訴求,可以使企業在權力的庇護下取得排他性的競爭優勢。雖然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制度和法規,用於制約和規範權力,對於日益複雜的權力運作環境而言,這種權力制約制度尚不健全,也未充分發揮作用。

  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的基本框架

  新型政商關係,是要去除傳統政商關係中不健康的因素,建立一種邊界清晰、權責分明、交往規範、監督有效、參與有序、激勵有為、合作共榮的新關係。也就是要從傳統的“尋找關係、建立關係、維護關係、利用關係、發展關係”關係型政商行為模式,轉型為“尋找制度、學習制度、利用制度、參與制度修訂、監督制度執行”的法治型政商行為模式。

  首先,政企分開,權責明晰。新型政商關係強調“官商之間淡如水,要相敬如賓,不要勾肩搭背”,政商之間要權責分明,形成一種平等、獨立的關係。一是政府要加快轉變職能,改變過去對企業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減少對市場配置資源的干涉,推動資源配置市場化。要堅持以服務為導向,依法行政,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平臺;二是企業只做市場規則允許的事情,在商言商,不借政府之名破壞市場公平原則。要改變以往以政府為導向的發展模式,儘快轉變為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市場競爭為動力的新型發展模式;三是政府與企業之間要合力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常態化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明確政府官員的許可權,完善其“權力清單”,明晰企業經營許可權,明確其“負面清單”,從源頭上杜絕彼此之間的“越界”行為。

  其次,政商互促,共生共榮。新型政商關係是一種“離不開、靠得住”,共生共榮的關係,它旨在實現“政”與“商”之間的和諧式合作與發展。一是政府要著力於把控發展大局,努力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創建穩定、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二是企業要積極關注自身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與政府保持良好的溝通。要把發展的精力重點放在産品研究、技術開發和服務創新上,不斷強化自身的科技研發實力,把自己做大做強,為政府公共職能的實現創造物質財富。

  第三,依法守紀,共築底線。構建新型政商關係要有“法”,要使“政”和“商”之間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種平等合作的融洽關係,讓法律法規成為政商合作與互動的準繩。一是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法無授權則止。必須將政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政府要認清手中的權力,更要明確擔負的責任,要在法治的制約下實現有選擇、必要性的“管”;二是就企業而言,法無禁止則行。充分行使自主決策權以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企業必須做到守法經營、合法營利、依法納稅,不斷強化員工的法律意識、職業道德與職業操守,通過好的市場手段(科技研發、産品創新等),而不是金錢等非法手段來獲取政府優惠政策的扶持。

  (作者係全國人大代表、成都市工商聯主席、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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