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定管轄有哪些“秘密”
- 發佈時間:2015-09-18 08:30:48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陳霄
什麼是刑事訴訟的指定管轄?哪些案件會被指定管轄?在實踐中,指定管轄一般有什麼規律?被指定辦案機關如何對待指定過來的案件?指定管轄有什麼利弊?……一項由學界和實務界共同完成的實證調研給出了上述問題的答案。該項調研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白宗釗和法官譚勇領銜的課題組完成。
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中的指定管轄,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有一定負面效應。”龍宗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年過花甲的龍宗智,自稱是一位“跳躍于理論與實踐之間的人”。其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司法制度、證據法,在相關領域享有盛名。
龍宗智告訴記者,根據他們這次的調研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會被指定管轄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三類: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及關聯犯罪,主要包括公眾熟知的貪污賄賂等犯罪;第二類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經濟犯罪,例如職務侵佔、洗錢等;第三類是毒品犯罪。在幾類案件之中,又以第一類最為突出,佔比超過六成。
除此之外,來自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的數據顯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件有時也會被指定管轄。
外界相對比較了解的是官員職務犯罪,因擔心其在當地的影響,為排除干擾,實施異地偵查管轄較為普遍,主要是基於司法公正的考慮。如職務犯罪案件,對正處級以上幹部普遍進行指定管轄,而對處級以下幹部則很不確定,有一部分科級幹部的案件也會被指定到其他基層法院審理。
影響指定的現實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影響司法實踐中指定管轄的一個重要現實因素是對辦案利益的分配考慮。指定管轄一般有一定的管轄利益,除了辦理大案、要案獲得的聲譽外,有時還包括案中罰沒款物上繳國家財政後的返還。
不過,中央指定的大要案通常不考慮這種因素。調研發現,檢察機關和法院就罰沒款物的處理是否協調好,通常是上級決定指定管轄必須考慮的因素。調研報告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爭指定、跑管轄的情況屢有發生,部分指定管轄則受此影響。”在調研中還發現,有時候指定是為了使下級單位完成辦案指標。
從調研的樣本來看,有82%的案件,指定審判管轄與指定偵查管轄的地域是一致的。僅有兩起案件,法院以審判力量不足的原因未同意檢察機關的意見,而指定其他地區法院審判。(據《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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