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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猛增 重慶高院釋疑網路貸款平臺法律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9-17 20:5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重慶9月17日電 (記者 劉賢)“民間借貸的內容、主體和社會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現象的交叉也比較普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彬告訴記者,近年來,由於經濟環境複雜因素增加,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民間借貸案件量增長迅速。2015年1至8月,重慶市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29704件,標的額218.4億元,佔商事案件受理總數近一半。

  關於民間借貸的網路貸款平臺的法律責任問題、刑民交叉問題、企業間拆借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等社會關注度較高。陳彬對其法律適用一一解析。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以P2P網路平臺為代表的新興融資方式快速崛起。今年7月18日,央行會同相關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已將網路借貸納入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體系。

  陳彬説,新司法解釋肯定了網路借貸的合法性,重點針對公眾關注的網路貸款平臺擔保問題作出了規定:除有證據證明網路貸款平臺為貸款提供擔保以外,僅向借貸雙方提供媒介服務的網路貸款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

  隨著民間借貸的激增,非法集資等犯罪現象也在增加。陳彬説,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利益,為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新司法解釋明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排除嫌疑後,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民間借貸案件。

  此外,民間借貸案件常常涉及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如果擔保行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訴請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當予以受理。

  重慶高院特別選出了一個案件,提醒民眾遇到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及時報案。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譚某處借款100萬元,唐某和重慶某投資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條。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015年5月,譚某以唐某和重慶某投資公司未按約歸還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因本案的借款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由公安機關先行處理,遂裁定駁回了譚某的起訴,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重慶高院提示,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嫌疑人通常以編造虛假項目、進行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誘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項,公眾應理性理財,切勿貪圖高息。由於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導致的民間借貸糾紛涉及人數眾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借款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因此民間借貸行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當事人應儘快向公安或檢察機關報案。

  違法高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及認定是新司法解釋中最受關注的問題。

  陳彬對此特別提到,新司法解釋對以往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了修改,以固定標準取代浮動標準,並採取“兩線三區”進行分段規定:年利率24%(含本數)以內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護;年利率24%至36%(含本數)之間的利息為自然債務,當事人可以自願給付,司法不予干預;36%以上的利息為無效,即使給付了也可以請求返還。在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後,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上述利率標準,依法、合理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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