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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相關法律核心政策要點

  • 發佈時間:2015-09-15 11:02:00  來源:商務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 15 年 7 月 13 日 ,俄總統普京 分別簽署《關於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聯邦法律》 以及因通過該法對稅法典第二部分和部分法律進行修訂的 2 部聯邦法律 。 自公佈之日起, 3 部法律條款將陸續生效,至 2016 年 10 月 1 日全部條款生效。核心政策要點如下:

  一、 基本情況

  (一) 自由港設立期限 70 年,期限可依法延長。自由港區域包括濱海邊疆區阿爾喬姆市、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大石頭城、納霍德卡市、帕爾季讚斯克市、 斯帕斯克 —達爾尼 市、 烏蘇裏斯克市、納捷日金區、什科托沃區、 十月區、 奧爾金區、 帕爾季讚區,波格拉尼奇內區、哈桑區和漢凱區等 15 個行 政區,包括 上述行政區域內的海港及其 水域。 已建立 經濟特區、地區發展區和社會經濟跨越式發展區 的區域不屬於自由港 。

  (二) 在自由港區域內依法註冊、並簽署企業經營協議的個體經營者或商業法人(國有或 地方 單一制企業除外)可成為自由港入駐企業。

  (三) 自由港管理機構包括監事會、全權聯邦機構 、管理公司 和公眾理事會。 監事會 由主管遠東聯邦區的副總理擔任主席, 由全權聯邦機構領導擔任副主席, 成員 還 包括濱海邊疆區地方政府 、立法機構 以及 財政 、海關、稅務 、工業 等聯邦機構 相關負責人 、管理公司領導 等, 為自由港管理集體 機構。全權聯邦機構為自由港具體管理部門,負責入駐企業的註冊登記和日常管理,可將相關授權移交 管理公司 。 管理公司為根據關於社會經濟跨越式發展區聯邦法律確定的負責遠東地區跨越式發展區運營的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全權聯邦機構下可建立自由港公共理事會 ,由社會組織、 全俄工會和僱主聯合會、 消費者聯合會、科技機構、 專家 組織 及 個人 等組成, 根據監事會批准的條例開展工作 。

  二、基礎設施

  自由港區域內交通、能源、市政、工程、社會、創新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依靠 採用 公私合營機制的預算外資金以及聯邦、濱海邊疆區及自由港區域所在地預算資金補貼進行融資。

  三 、 稅收

  (一) 增值稅。 自由港入駐企業在提交納稅申報書和管理公司擔保合同後,有權使用退稅申請程式。如果納稅人在稅務部門提出要求之日起 15 日內未退回其過多獲得(抵免)的稅款,管理公司有義務代付。

  (二) 利潤稅。 自獲得首筆利潤的納稅期起, 5 個納稅期內(利潤稅納稅期為 1 年),應向聯邦預算納稅稅率為 0 ,應向濱海邊疆區預算納稅稅率不高於 5% 。此後 5 個納稅期內應向濱海邊疆區預算納稅稅率不低於 10% 。入駐企業在 3 個納稅期內未獲得利潤,則 上述納稅優惠期從 第 4 個納稅期開始計算 。

  入駐企業享受上述優惠稅率政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在自由港區域內進行法人國家註冊;在自由港區域外沒有所屬的分支機構;未使用俄聯邦稅法典規定的特殊稅收制度;不屬於納稅人統一小組成員;不屬於非商業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非國有退休基金、證券市場職業參與者和清算機構;不屬於任何一種 特殊經濟 區入駐企業;不屬於地區投資項目參與者。此外,執行在自由港開展經營活動協議産生的收入,不低於確定為納稅稅基的總收入的 90% ;對執行在自由港開展經營活動協議産生的收入(支出)和其他經營活動收入(支出),進行獨立核算。

  四 、 保險

  自由港入駐企業,在其獲得入駐企業地位的下月 1 日起 10 年內,適用於以下保險繳費費率: 聯邦退休基金 6% , 聯邦社會保險基金 1.5% , 聯邦 強制醫療保險基金 0.1% 。這一優惠保險繳費費率,適用於 《關於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聯邦法律》 生效 之日起 3 年內獲得入駐企業地位的入駐企業。

  五、 勞動政策

  引進和使用外國員工無需辦理許可;入駐企業招收 外國 務工人員,為其辦理入境邀請函和工作許可 無配額限制;在招收員工時,同等條件下,俄公民具有優先權。

  六、 外國公民入出境

  通過自由港區域內口岸 入境的外國公民, 實行 “入境、停留 8 天、出境”的 簡化簽證制度 。

  七、 口岸監管

  自由港區域內各口岸 國家監管機構(邊防、海關)工作時間的確定,應考慮保障人員、交通工具、貨物、商品、動物 全天候 和 不間斷 通過。

  進行海關等各類監管實施“一站式”機制,由 自非歐亞經濟聯盟國家進口商品的承運人或代辦人向海關部門提供進行海關、交通、動植物檢驗檢疫監管所需全部文件(身份證明除外),以電子方式提供並經專業電子簽名認證 。

  承運人 至少 在 商品抵達歐亞經濟聯盟關境 前 2 小時使用資訊系統向海關部門提交 預先 資訊(取決於運輸方式),通過水路運輸商品時可由承運人或代辦人提交 預先 資訊 ,在過境、非過境、自由關稅區不同海關程式下, 提供 預先 資訊要求 有區別 。

  俄聯邦政府有權確定口岸查驗時限。國家監管部門官員的行為,包括 無依據延誤 查驗時限 的 行為由自由港監事會研究。

  八、 自由關稅區 海關程式

  自由港區域內實行 2010 年 6 月 18 日簽署的《關於關稅同盟關境內自由(專門、特別)經濟區和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有關問題的協議》規定的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 ,自由港區域等同於特別經濟區 。

  開放國際交通的、外國船隻可進入的海港區域內,開放運營國際航空運輸飛機起降的機場區域內 ,以及毗鄰海港和機場區域內實行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

  上述海港部分地塊(包括水域)和(獲)上述機場部分地塊 (簡稱“港口地塊”) 可實行“港口特別經濟區”的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由監事會決定。 在毗鄰公路、鐵路口岸的地塊 (簡稱“物流地塊”) 可實行“物流特別經濟區”的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由監事會決定。

  除上述 港口和物流地塊外, 自由港內入駐企業所有( 包括租賃)的、並建有海關監管區的地塊,可實行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 入駐企業按規定提交 書面 申請、並 具備 海關監管 條件 設施情況下,由海關部門決定 是否設立海關監管區 。

  俄聯邦政府有權制定不適用於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的商品清單。適用的商品依法辦理海關申報 , 自非歐亞經濟聯盟國家 進口至 港口地塊和物流地塊 的外國商品,如 不用於相關港口 或 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 可不申報。 入駐企業為實施經營協議的商品可適用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

  按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進口 的商品 、 使用上述 商品生産(獲得)的商品、使用按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進口的外國商品和歐亞經濟聯盟 商品生産(獲得)的商品,除 法律規定 個別情形外,只能在自由港區域內 適用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的地塊 存放和使用。

  九、 經營活動

  自由港區域內可從事不違反俄法律的任何經營活動,入駐企業有權從事的經營活動種類由監事會決定。

  在實行自由關稅區海關程式的港口地塊,可從事與單件價值超過 50 萬盧布的商品(包括奢侈品、藝術品、古玩)存儲、商品展示等售前準備相關的服務。入駐企業從事該行業需為依法註冊的法人,需在與海關部門商定的特殊裝備的地點進行。

  俄聯邦政府有權對准許在外國獲得醫療教育文憑的人員在自由港從事醫療活動、自由港入駐企業從事醫療活動的許可、在自由港區域內對外國人進行醫療救助的辦法等做出特殊規定。

  俄聯邦政府可對自由港內設立的教育機構(或入駐企業)從事職業教育和補充職業教育活動的許可制度做出特殊規定。

  俄聯邦政府有權對自由港區域內漁業養殖、捕撈和保護水生物資源管理做出特殊規定。

  十、 其他

  (一) 國家和市政監管。 國家和地方個別種類例行檢查,應由國家和市政監管機構以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例行檢查的年度實施計劃應與全權聯邦機構商定。例行檢查的持續時間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小企業接受例行檢查的總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 / 年,微型企業不超過 10 小時 / 年。 如確有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可適當延長檢查時間,但針對小企業的延長檢查時間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針對微型企業則不超過 10 小時。 計劃外檢查按照全權聯邦機構規定的程式,與全權聯邦機構商定後進行,時限不得超過 5 個工作日。

  (二) 基建項目 許可辦理。 自由港區域內基建項目許可辦理更加便利,對各類許可的頒發時限和程式均有明確要求。例如:地塊的城市建設規劃文件,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批准;已批准建設項目的範圍變更 或基建項目的改造許可,有關部門需在 5 天內做出同意或拒絕頒發許可的決定,並説明原因;基建項目的建設許可和運營許可,在收到申請後 7 天內頒發。 此外,可依法在自由港區域內申請水上人工造地。

  (三) 入駐企業利益保護。 管理公司有權在法院代表和保護入駐企業利益,對行政和其他公共關係案件提起訴訟,保護具有入駐企業地位的非特定法人和個體經營者群體的權力和合法利益。(非正式譯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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