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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的根本,是要能發現問題食品

  • 發佈時間:2015-09-14 08:0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于9月初正式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知悉食品不安全資訊後,應按照級別實施主動召回,一級召回要在24小時內啟動。但是,不安全食品召回要想真正落到實處,還需化解多方阻力。

  一旦食品出現安全問題,立即啟動召回程式,是給公眾健康加裝了安全防線。在發達國家,食品召回是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的重要風險管理選項,早已成為習慣性做法。反觀國內,不少問題食品雖已被輿論“炙烤”,但生産經營者很少去積極召回,消費者也就只好自認倒楣。

  從國際經驗來看,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産者的法定義務,承擔召回過程中問題食品的回流、處理、銷毀産生的相應成本。另外,食品召回體系還包含監管者和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生産者是“召回”具體行為的執行者。然而,食品召回的根本,是要能夠發現問題食品的存在,由誰發現問題是很關鍵的。若企業自檢發現問題,出於經營成本的考慮,很難指望企業主動召回問題食品;若由消費者發現問題,則往往已經産生了嚴重後果,失去了最有利的時機。也就是説,食品召回必須建立在可靠的檢測與監管基礎之上,否則,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恐怕會因為無法發現問題而淪為一紙空文。

  總之,食品召回是一個繁瑣的過程,退貨、換貨和回收、銷毀等程式會消耗大量成本,可能使企業陷入嚴重危機甚至倒閉,極少有企業能夠正面應對。在這方面,不妨及早建立健全相關食品召回險,分散企業經營風險,讓有良心的企業家不至於因為主動召回而陷入經濟絕境。如此一來,不僅可以使食品召回能夠順利實施,還有利於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機制,減輕政府的救助壓力,促進食品産業良性發展。(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廖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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