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背信”應設污點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9-14 02:31:16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週談
9月7日*ST金路的一紙公告,揭開了其董事長、董秘失聯的“內幕”。原來其董事長張昌德因違紀被相關部門立案調查,董秘劉邦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中董事長張昌德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當前的A股市場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監管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而遭到處罰的已成家常便飯。據不完全統計顯示,從2015年初至9月6日,A股市場共有34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分別被中紀委、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立案調查。
對於上市公司的董監高,無論是現行的《公司法》,還是《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規章制度,都有相關規定或提出了相關要求。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要求董監高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因為違規成本低,A股市場信用不彰,上市公司不講誠信的比比皆是,背後不乏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相關董監高的身影。為了規範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行為,監管部門在多方面進行了規範,但僅僅從今年34家上市公司高管被查的結果看,“規範”的效果還是有限的。
筆者以為,要讓上市公司董監高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與義務,大幅提高違規成本是不可或缺的。目前證券法正處於修訂階段,可借此機會進一步“強化”。其次,股東大會上選舉産生董事、監事時,也應賦予廣大中小股東話語權,無論是提名還是投票決定,中小股東不能被邊緣化,這還有待於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更需要監管部門的決心與勇氣。其三,基於上海新梅、新華百貨等頻現股東權利被上市公司控制方隨意剝奪的現象,監管部門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完善制度建設固然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時發揮“裁判”作用的強勢介入也是選項之一,如此中小股東才能真正選出能維護其利益的董事或監事。其四,目前監管部門建立的誠信檔案制度作用相對有限,建議建立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污點”制度。只要董監高有任何違規行為而産生“污點”,即應被列入不當人選,並禁止其今後在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擔任高管職務。有了這四項措施,才能為上市公司打造一個合格的董監高。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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