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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意在鼓勵長期投資

  • 發佈時間:2015-09-10 03:34:07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陸綺雯)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證監會會計部相關負責人昨天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有關問題作了解答。他們表示,此次調整將有利於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自2013年1月1日起,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持股時間長短予以不同的稅收政策待遇: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即實際稅負分別為20%、10%和5%。該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實施,主要目的是鼓勵長期投資。自2015年9月8日起,這一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不變。

  對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繳稅額如何計算,相關負責人舉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 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 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應納稅額。相關負責人稱,此次新三板與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同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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