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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持股超一年 股息紅利免征個稅

  • 發佈時間:2015-09-08 01:00: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門7日晚聯合發文稱,自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明確,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這與此前執行的政策相同。

  通知還明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過去二十多年,中國資本市場的換手率是全球最高之一。由於股票轉讓的資本利得所形成的誘惑更多,股民往往會頻繁交易博取利差,但實際上這種短期博弈難以創造價值,也不利於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李全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此次政策出臺,應與上市公司分紅派息的相關政策協同理解:如果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成為常態,而長期持有股票則會免除這部分交易者的股息紅利所得稅,越短期的持有者反而會稅負越重,這顯然是在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

  他還表示,該政策需要其他政策相配合,因此還應繼續推動上市公司分紅派息的相關規定,否則,投資者仍然不願為了少得可憐的股息紅利去避稅,還應有其他更務實的政策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否則,股市牛短熊長,也會導致投資者的短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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