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不給錢花丈夫偷查賬 起訴妻子要求財産分割
- 發佈時間:2015-09-08 12:0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男女婚後,雙方收入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産,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是不允許婚內分割的。然而,大慶市有一位男士,由於共同財産長期由妻子管理,妻子又拒絕告訴他這些錢的用途。他一氣之下,將妻子告上法庭,請求分割共同財産,自己也要參與家庭收入的管理。法院能否支援他的訴訟請求呢?
案情回顧
媳婦不給錢,丈夫偷查賬
45歲的劉生是大慶市某高校的老師,妻子鄭麗是一家醫院的醫生。自從1998年二人結婚後,他們就約定夫妻共同收入由鄭麗管理。
多年來,鄭麗將賬管得井井有條,大到家裏買房、買車,小到柴米油鹽,都由鄭麗親自付款,劉生也樂得當個甩手掌櫃,對家裏的錢從來不聞不問。
兩年前的夏天,單位同事都在議論樓市低迷,如果現在能購入一套樓房,等樓價上漲後再售出,肯定會大賺一筆。從不懂理財投資的劉生也躍躍欲試,回家後向妻子提出了買房的要求。可鄭麗一臉為難地説,家裏的存款就有不到5萬元了,根本買不起房子。劉生詫異地問:“家裏的錢一直都是你管,你都用這些錢幹啥了?”鄭麗説:“這事兒你就別管了,反正我沒亂花。”至於怎麼花了,鄭麗不肯告訴他。
劉生決定偷偷查清家中存款的下落。可是,妻子在家,自己不方便下手,於是給鄭麗報了一個旅遊團,讓她到外面散心。
鄭麗走後,劉生在自家抽屜裏、衣櫃裏、妻子的首飾盒裏一頓翻,發現了妻子名下存摺、銀行卡、股票交易憑證等,初步判斷總金額超過50萬元,而所有的錢都落在妻子名下。妻子回家後,劉生拿著這些證據,要求鄭麗交錢。可鄭麗説,劉生不擅理財,怕他把錢糟蹋了,因此拒絕給他。
劉生覺得妻子跟自己藏藏掖掖,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堅決讓她把錢交出來。就這樣,兩人越弄越僵,劉生於今年4月將鄭麗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産,並判令以後工資收入共同管理。
法院認定
未損害共同利益,不支援“婚內分割”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被告鄭麗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書面答辯。
庭審中,原告劉生出示如下證據:個人網上銀行電子記錄1份列印件。欲證明原告2011年基金記錄,金額合計294601.77元。
法院認為,該證據上沒有被告姓名、賬號、身份證號等相關資訊,且被告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不能進行核實,因此不予認定。
法院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重大理由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既不能證明其共同財産具體數額、存在方式,也不能證明該財産用存款購買基金、借給他人、參與非法集資,且是否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而僅因原告自身對其共同財産不了解、不知情,則不能認定被告存在隱藏、轉移財産的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劉生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以下情形,可進行婚內財産分割
本案中,劉生請求分割婚內財産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那麼,什麼情形才可以進行婚內財産分割呢?
審理此案的劉鐵軍法官介紹,婚內共同財産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的一項制度,旨在保護夫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原則上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行為的,例如以下幾種情形:
轉移存款:將自己名下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虛假過戶: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産、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産。
變賣資産:將己方資産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産。
私贈他人:將己方資産贈與其他人,導致夫妻共同財産的減少。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