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主動放棄財産要求撤銷難獲支援
- 發佈時間:2015-09-08 06:33:25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
三年前,張某與妻子朱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張某當時主動表示自願放棄幾百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並辦理了登記手續。今年6月,張某因生意虧損經濟困難,突然要求重新分割原先的財産,遭到朱某拒絕。為此,張某向法院起訴,稱原先的協議顯失公平,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産分割協議。
[説法]
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方面,本案並不屬於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作出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為。但其有明確的附加條件,就是基於“緊迫或缺乏經驗”,而違反了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反之,如果是一方明知又主動、自願為之,哪怕存在極不對等之處,也不在顯失公平之列。與之對應,可以發現本案並不具備這樣的構成要件:當時並不是非達成離婚協議不可,時間上完全可以推後,張某有充分考慮的餘地,張某之所以放棄財産,是經過深思熟慮後的多方權衡,並非賭氣或考慮不成熟,屬於其真實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顯失公平”並不屬於重新分割財産的法定理由。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對顯失公平的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此規定,婚姻關係中涉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産分割協議的期限為一年,而且只有是在“欺詐、脅迫”情形下作出的財産分割協議才可以最終撤銷,“顯失公平”並不在其列。本案中,即使雙方當初關於財産分割的協議顯失公平,由於超過規定時間,張某的訴請也不能獲得支援。(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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