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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 發佈時間:2015-03-27 04:32:4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和丈夫結婚後,開了一家電腦公司。經過多年的打拼,公司資産不斷擴大,我倆也過上了讓當地人羨慕的富足生活。但隨著經濟狀況越來越好,丈夫開始染上了賭癮,有時一個晚上可以輸掉數萬元,做生意也沒有以前那麼上心了。因為他賭博的事兒,我曾數次提出過離婚,最後都因為年幼女兒的哀求哭泣而作罷。眼看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被丈夫大肆揮霍,我感到非常焦慮和無奈。為了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又為了保住應屬於我的一部分財産,我想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分割我們之間的共同財産,不知道法律上是不是支援?

  李雪梅

  李雪梅讀者: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産歸屬問題上,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即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般只有在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財産分割。但為了防止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財産的侵犯,相關司法解釋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産制做出了重大突破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根據該條規定,在不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下,出現法條中規定的兩種重大變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沉迷賭博,大肆揮霍你們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産,屬於上述法條規定中的第一種情況,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要求法院對你和丈夫之間的共同財産進行分割,以保護自己的財産權益不受侵害。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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