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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取消法定存貸比並非弱化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9-08 08: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郭子源  責任編輯:羅伯特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刪去現行商業銀行法中關於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並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調整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

  自1995年正式寫入《商業銀行法》,存貸比作為法定監管指標已走過整整20年。法定存貸比上限取消,是否意味著弱化監管?這要從存貸比從法定監管指標中移除的原因來分析。

  首先,存貸比已不能全面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不斷推進,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結構、經營模式日益多元,金融市場環境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具體來看,存款在負債中的比重持續下降,目前平均為78.6%,股份制商業銀行僅為68.4%,相應地,同業負債、發行債券等在負債中的佔比則逐年提升。同時,貸款也不再是商業銀行佔絕對比例的資産,債券投資佔比逐步上升。在此情況下,存款、貸款兩項已不能覆蓋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結構。況且,不同類型的存款、貸款在期限、品質、穩定性等方面均有差別,存貸比這種計量方式忽略了這些差異,風險敏感性不足。

  其次,隨著國際監管標準的提高和銀行業監管實踐的發展,目前我國已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存貸比只是其中一項指標,此外還有多項新的、更有效的監管指標,如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缺口率、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超額備付金率等,這些指標能夠更加細緻、準確地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狀況,由此,存貸比作為“強制性”法定監管指標存在的意義被弱化。

  再次,經過多次計算口徑調整後,存貸比指標的優化空間已越來越有限。為了加強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援,銀監會已于2006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多次對存貸比指標計算口徑進行調整。2014年6月,銀監會將商業銀行支小再貸款所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從分子中扣除,把銀行對企業、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等項目加入分母中,通過縮小分子項(貸款)、擴大分母項(存款)來降低銀行的存貸比數值,並引導更多資金進入重點領域。

  由此可見,取消法定存貸比是符合銀行業經營環境變化,進一步改進監管工作的需要,並不意味著監管弱化。存貸比工具變身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將對改進銀行業監管發揮新的作用。

  與多數監管指標相比,存貸比的計算成本和工作量較小,清晰直觀,便於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使用。此外,存貸比可以防止在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下,銀行為了追求監管資本的充分利用,將資金過多投向低風險權重貸款而造成資産和負債的不恰當錯配,國外一些大銀行曾因此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付出過慘痛代價。當時,這些銀行從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看都合規,但其負債結構中客戶存款偏少,大多是同業拆借,一旦金融市場上出現任何風吹草動,這些銀行幾乎同時失去流動性,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

  至於存貸比今後作為流動性監測指標將如何使用,銀監會表示將隨後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對存貸比提出監測要求,核心是充分尊重各家銀行不同的業務結構,有針對性地分析存貸比指標,而不再像作為監管指標時“一刀切”。例如,當某家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等情況時,銀行需分析原因並及時向銀監會報告。銀監會在了解分析後,必要時會對其進行風險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刪除存貸比75%紅線並不會在短期內造成信貸供給大幅上升。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平均存貸比一直低於75%的監管上限10個百分點左右,刪除75%的限制會釋放一定放貸空間,但銀行信貸供給上升還受到企業融資需求、銀行風險偏好、合意貸款規模等多重因素制約。(原文來源:經濟日報作者: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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