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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貸比監管指標擬取消

  • 發佈時間:2015-08-27 00:0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  王比學  徐  雋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8月24日審議了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擬刪去商業銀行法有關存貸比監管指標的規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受國務院委託向常委會會議介紹了刪去這條規定的理由:

  一是存貸比監管指標已難以全面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與推出存貸比監管指標時商業銀行以存款和貸款為主的相對單一的資産負債結構相比,近年來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結構已趨於多元化,存款在負債中的比重持續下降,目前平均為78.6%,其中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這一比重已降到68.4%,負債、發行債券等在負債中佔比逐步提升;商業銀行資産中,除貸款外,債券投資等佔比提升。存貸比指標只考慮存款和貸款兩項,覆蓋面不夠,且未區別存款和貸款的期限、品質、穩定性等因素,難以全面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當前商業銀行審慎監管指標體系不斷完善,在防控流動性風險方面,已有新的更有效的監管指標(如流動性覆蓋率等),能夠更為細緻和準確地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二是商業銀行信貸投放能力受到制約,存貸比合規壓力較大。據銀監會統計,2014年12月末,有271家商業銀行(約佔1/3)存貸比在70%以上,其中超過75%的有86家。從當月日均存貸比來看,股份制商業銀行為72.42%,接近法定上限;外資銀行為78.16%、村鎮銀行為88.29%,均突破法定上限。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加強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援,銀監會于2006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共4次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著力在法律框架內對存貸比監管進行優化,但今後進一步調整的餘地越來越有限。此外,存貸比監管還可能影響當前降低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政策工具的效果。

  三是存貸比監管指標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産生一定的消極導向。“以存定貸”的存貸比監管,使商業銀行經營中過分重視存款考核,為滿足監管要求違規“拉存款”,月末、季末存款“衝時點”等問題時有發生,一些商業銀行將資産移到表外,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籌資成本,形成新的風險隱患。同時,存貸比監管不利於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改變片面依靠做大存貸款規模的經營理念和業務模式,影響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差異化發展。

  四是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大多沒有將存貸比作為法定監管指標,而是作為分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工具。

  尚福林説,國務院法制辦和銀監會共同研究認為,刪去商業銀行法有關存貸比監管指標的規定,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商業銀行適度加大信貸投放、增強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也有利於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同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也日益完善,且存貸比不再作為監管指標後還將作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防控不會受到削弱。此外,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建立,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防控措施進一步強化。考慮到商業銀行法全面修改涉及面廣、問題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作為穩增長的一項具體措施,先就取消存貸比監管指標儘快修改商業銀行法,具有積極意義。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27日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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