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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搶”醜劇何時休

  • 發佈時間:2015-09-08 06:33:2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敬波

  上月底,山東榮烏高速上有一輛山東運輸車傾翻,數萬隻小黃雞散落在地,附近村民聞訊,紛紛前來哄搶,不少人還開著三輪車整車裝回,還有被堵在路上的人也下車加入搶雞隊伍。

  “車禍+搶”醜劇在全國各地都有上演,蘋果、雞蛋、洗髮水、葡萄、菠籮、大米、螃蟹、冷凍食品……這些車禍散落的物品都被搶過。一邊是車禍傷者橫臥血泊無人問津,一邊是眾人爭先恐後哄搶散落物品,這讓人不由地想起一些成語:見死不救、落井下石、乘人之危……

  哄搶者的醜惡在網上傳播,成了具有法制與道德雙重意義的教育片。但在這種自髮式的鏡頭監督和網路道德審判後,事情大多沒了下文:哄搶者是否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被搶的物品是否被追回?。

  在這條迴圈往復的傳播鏈條中,“正義感”爆棚之後卻是“正義”逐漸消退,我們只能看見拿著手機偷拍的監督者,卻不見“路見不平一聲吼”的見義勇為者,我們只能看見哄搶現場道德失范的混亂,卻不見法律的跟進與秩序重建。再無處不在的鏡頭,再強大的網路傳播,都無法制止這種醜惡的一次次上演。

  當然,記錄醜惡也是一種正義,何況拿手機拍照可能遇到不可掌控的結果,因拍照被打者也不是沒有。他們用鏡頭記錄事發現場,也存留了不法行為的證據。但我們更需要有人站出來阻止這種公開的不法行為,形成更為有效的“社會救濟”。

  對此類事件還應當加強“公力救濟”,因為聚集多人公然哄搶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數額不大”也構成了民事侵權行為。然而,由於此類事件偶發性和現場的混雜性,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定下,要求受害人來舉出多少人侵權、每個人的侵權程度顯然是不現實的。

  因此,對此類事件的民事處理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受害者只要抓到其中一個人,旁觀者的鏡頭只要拍下了一個人,那麼這個人就應當賠償全部損失,否則其就應舉證還有其他的哄搶者,這樣才能更有效地打擊哄搶行為。用公權力確定這種行為違法,讓法律給出事件的“下文”,比起單純用網路傳播這種行為失德更管用。

  大家在明知一件事情是違法或犯罪的時候,一個人可能不會去做,一群人可能不會去做,但是如果一群人中有人做了,其他人就可能跟著去做,因為大家都會有一種“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這種“隨大流”違法在犯罪心理學上叫“越軌的集群行為”。依法打擊“越軌的集群行為”,就是要讓哄搶者、公眾看到“法也責眾”,只有這樣,才能讓這種醜惡不再屢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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