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息再婚家庭財産爭奪戰
- 發佈時間:2015-04-22 07:37: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公證協會3月發佈的《公證遺囑業務發展報告(2014)》顯示,全國各公證機構國內遺囑公證辦理數量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每年不到2萬件,已經發展到近幾年的年辦理量9萬件左右的規模。資料圖片
近來,從法院審理的財産案件可以發現,一方或雙方均為再婚的夫妻中,其中一方去世後,後老伴與繼子女之間因遺産分割問題發生糾紛的繼承案件越來越多,嚴重影響家庭和社會的和諧。
中國人有羞于分清財産、不善於遺囑分配財産的傳統習慣,但這並不表明人人都不在乎財産,更不會因此就可以在現實中營造一個好好社會,反而會産生許多糾紛和紊亂。明晰産權,明析遺産,才是解決再婚家庭財産糾紛頻發的最好辦法。
再婚家庭財産糾紛眾相
【案例一】
向女士與第一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雙方離婚後,三個孩子由前夫撫養。後向女士與夏先生結婚,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住房一套,登記在夏先生名下。向女士于2013年8月因病去世。向女士去世後,其與前夫生育的三個子女將夏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這套房産以及夏先生與向女士名下的存款中屬於向女士的遺産份額。
夏先生則表示,這套住房係自己用婚前財産獨自購買,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同時,自己和向女士名下也無其他財産。經法院釋明,向女士的三個孩子稱,因常年與向女士不在一起居住,向女士也未具體向子女説過財産範圍,對向女士的財産狀況無法詳盡了解,也無法提供具體的財産線索。
【案例二】
安先生60歲的時候妻子離世。因子女常年不在身邊,安先生請張女士照顧其生活起居。後安先生與張女士在長期的生活中産生感情,二人辦理結婚手續。不料婚後沒幾年安先生便因病離世。
安先生離世後,其與前妻生育的子女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安先生與張女士名下的存款。審理中,張女士多次表示安先生與自己名下沒有存款,也無銀行賬戶。後安先生的子女向法院提供財産線索,經法院查實,張女士與安先生名下各有三個銀行賬戶,且張女士在安先生去世後,將安先生名下的存款全部取走。
【案例三】
楊先生共有三次婚姻。前兩次婚姻中妻子均因病離世,並各自生育一名男孩楊甲和女孩楊乙。2008年,楊先生與第三任妻子劉女士結婚後,又生育一子楊丙。後楊先生因病去世,名下有房屋兩套、車輛兩輛。楊先生去世不久,楊甲和楊乙分別將兩套房屋佔領,並拒絕劉女士及楊丙入住房屋,楊甲並將車輛變賣後獨佔車款。劉女士及楊丙將楊甲和楊乙訴至法院,要求分兩套房屋以及車輛。
為何再婚家庭頻發財産爭奪戰
再婚類家庭關係中,維繫繼父母、繼子女之間親情的唯一紐帶就是再婚者一方,因此,當再婚者去世後,本來毫無血緣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子女之間的關係便變得搖搖欲墜,在利益的誘惑面前矛盾一觸即發。
而這類繼承案件的多發,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再婚配偶與繼子女沒有在日常生活及交往中建立協調良好的家庭關係,彼此較為抵觸、隔閡較重。
二是再婚一方在世時,未將自己財産情況全面告知子女或者配偶,以致發生部分人員隱匿或者轉移遺産,以及不能全面查實財産情況。
三是受傳統觀念影響,部分老人在世時忌談身後事。一些老人抱著“能過且過”的態度,覺得在世時處理財産會有很多問題和麻煩,不願在生前“叨擾”自己的平靜生活,也不願意去面對,繼而將矛盾延續到其去世後,任由繼承者們自行展開財産爭奪戰。
再婚引發的財産糾紛不好解決
再婚引發的財産糾紛比一般家庭的財産糾紛更難解決。
一是當事人之間矛盾較大,難以調和。
在再婚類繼承案件中,涉及繼父母、繼子女以及繼兄弟姐妹幾類主體,他們之間無自然血親關係,或在日常生活中又未能建立親情與感情,彼此之間亦不信任,對遺産的處理與分割爭議較大,經常發生當事人之間破口大罵或者情緒激動等情形,很難調解或者協商解決。
二是財産關係多樣,易與婚前財産混合。
再婚類家庭中,雙方或者一方婚前都擁有一定的財産,婚後隨著夫妻生活時間的推移,很容易産生婚前財産與婚後財産混合、難以區分的情形,增加了遺産繼承分割的難度。
三是當事人故意隱匿、轉移遺産現象嚴重,加大遺産範圍查實難度,影響遺産公正分配。
再婚關係中,有些再婚者隨再婚配偶生活,有些隨其與前妻或前夫所生孩子一起生活。在此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産往往只掌握在隨其一起生活或者較為親近的繼承人手中。為了達到獨佔或者多佔遺産的目的,部分繼承人往往採取各種方式隱匿或轉移遺産:藏匿被繼承人存款、股票、基金賬號等;轉移貴重物品、珠寶、現金等;在被繼承人患重病住院期間惡意消費或虛構錢款用途事由取走錢款;在世的再婚夫或妻一方隱瞞自己名下財産情況,逃避作為共同財産分割。
這些情況的存在,造成其他繼承人很難掌握遺産的實際情況,也難以提供完整的遺産資訊,更加大了法院查實遺産的難度,最終可能使得部分繼承人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再婚者要明晰財産、明析遺産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包括: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財産,都屬於遺産範圍。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每人平均有權繼承上述財産。
而前述遺産爭奪戰一旦爆發,損失的不僅是繼承者們彼此之間的感情,影響家庭與社會的和諧,也會引發對死者的不滿與不尊重,也讓死者不能安息。
在此,對再婚家庭的再婚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再婚者在世時應積極妥善處理好家庭關係,努力採取措施促進再婚配偶與繼子女之間建立和諧、團結的家庭成員關係。
二、再婚前應履行財産公證程式,積極辦理婚前財産公證,明確雙方各自婚前財産狀況,以免婚前財産與婚後財産混同,難以區分。
三、再婚者應破除傳統觀念,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提升法律意識,可以採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對自己的財産分配留下明確的書面處理説明,做到“有備無患”,以免家庭財産糾紛的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