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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噸腌制鹽被查扣 溫州鹽商狀告鹽務局"壟斷"經營

  • 發佈時間:2015-09-06 07:38:00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陳洋根  責任編輯:羅伯特

  溫州鹽商狀告鹽務局“壟斷”經營

  省鹽務局:在食鹽專營改革之前,仍將按現有法規嚴格執法

  87噸腌制鹽運至玉環被查扣

  溫州鹽商狀告鹽務局“壟斷”經營

  省鹽務局:在食鹽專營改革之前,仍將按現有法規嚴格執法

  □通訊員 尚法 本報記者 陳洋根

  “都是在山東進的同一個品質的腌制鹽,只是在賣的時候包裝不一樣,我們的價格要比‘官鹽’便宜三分之一,但由於拿不到食鹽運輸許可證,不但無法和‘官鹽’競爭,還有可能坐牢!”説這話的,是溫州浙魯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長老徐。

  幾個月前,老徐的公司從溫州總部調撥87噸腌制鹽到玉環分公司時,被台州當地鹽務局查扣,老徐公司兩名員工還因涉嫌非法經營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事後,老徐多次向浙江省鹽務局申請食鹽運輸許可證,但沒有得到批准。

  而早在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今年5月,國務院決定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中,包括食鹽生産限額年度計劃審批、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幹線運輸計劃審批。此外,去年11月20日,工信部首次確認,有關部門正在加緊研究制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總體方向是政企分開,取消食鹽專營。有媒體將之解讀為明年國家將廢除食鹽專營。

  不得已,老徐以鹽務局“壟斷”經營為由,將浙江省鹽務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鹽務局不予許可的決定。

  9月2日,杭州上城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從總部運往分部的腌制鹽

  被鹽務部門查扣

  老徐是溫州人,從事鹽業經營已有10多年,目前他的公司在省內大部分地市都設有分支機構。去年2月,老徐拿到了玉環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項目包括工業鹽和食鹽零售。

  今年3月初,老徐的公司從山東採購了一批質優價廉的腌制鹽。3月25日,他調運一部分運往台州市玉環分公司。

  4月8日,當地鹽務局在突擊執法時,沒收了老徐玉環公司庫存的87.1噸腌制鹽,同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月20日,老徐公司玉環分公司2名員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

  對於鹽務局“違法購銷腌制鹽”的處罰理由,老徐覺得挺冤枉,因為經省鹽務局鹽業産品品質檢測中心檢測,他從山東購進的這批腌制鹽完全符合品質標準。

  但台州當地鹽務局表示,即使老徐這批腌制鹽檢測合格,也不合法,因為老徐公司已經涉嫌跨區域用鹽。按照《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未經省鹽業主管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省外購銷食鹽、其他用鹽。

  多次申請辦理運輸許可證未獲批

  溫州鹽商狀告鹽務局“壟斷”

  在9月2日的庭審過程中,老徐説,從今年3月份起,自己就多次向溫州市和浙江省鹽務局提出辦理食鹽運輸許可證的申請。直到5月20日,省鹽務局才作出《食鹽專營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至於為何不給老徐發食鹽運輸許可證,省鹽務局在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裏提到,經審查,老徐公司作為食鹽零售企業,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小包裝食鹽,無需跨省或省內跨設區市運輸辦理食鹽。

  鹽務局一方認為,《食鹽專營辦法》中規定,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運輸證,而《食鹽專營辦法》中提到的“自運”就是自己使用的産品,老徐公司將腌制鹽運到玉環分公司,如果是自用沒有問題,但是要批發銷售或零售就不行。鹽務局核發食鹽運輸許可證,相關單位和個人除了要具有批發或者零售資質之外,對食鹽的來源和去向是否合法都要嚴格審查。

  老徐則強調,自己公司是具有工業鹽、食鹽銷售資質的企業,公司按照《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大包裝腌制鹽調運到玉環分公司時,被鹽務局以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未經鹽務局行政許可,無準運證調運腌制鹽為由扣押貨物,兩名員工還被抓。可當他們公司向鹽務局申辦腌制鹽準運證時,卻又被鹽務局無理拒絕。

  食鹽專營明年取消?

  鹽務局表示在此之前仍將嚴格執法

  食鹽是否包括腌制鹽?省鹽務局不給老徐公司發放腌制鹽運輸許可證的行為是否合法?

  法庭上,老徐和省鹽務局一方圍繞兩大焦點展開了辯論。

  “如果將腌制鹽當食鹽賣,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腌制鹽的稅率比食鹽要高很多(腌制鹽稅率為17%、食鹽稅率為13%)。”老徐提到,腌制鹽不同於食鹽,腌制鹽有自己的産品品質標準和包裝規範,是農業生産鏈中農産品初加工的基本原料,屬農業用鹽範疇,而且不列入國家年度鹽産品指令性計劃。從國家層面説,從2015年起,國家連食鹽的運辦理和調撥指令計劃都取消了。此前浙江每年腌制鹽的用量在40萬噸左右,食鹽每年用量20萬噸出頭。另外,玉環縣撤銷了鹽務局(玉環鹽業公司),他們公司從總公司調運腌制鹽到分公司的行為,完全符合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原則,行政許可不能作為地方行政壟斷企業的“保護傘”。

  鹽務局一方則堅持認為,《食鹽專營辦法》和《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均規定,食鹽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在浙江包括腌制鹽、漁業和畜牧業用鹽都參照食鹽標準。老徐所在公司雖然在今年3月6日取得了《食鹽零售業務備案確認書》,但其經營範圍仍限定為食鹽零售,而《食鹽專營辦法》規定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因此即使作了食鹽零售備案,其被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的範圍決定了其無需進行省內跨市食鹽運輸。

  根據省鹽務局一方在法庭上的説法,目前我國對食鹽還是實行專營制度,因為食鹽涉及到每個人的生命健康和餐桌安全,早在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産銷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對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鹽務局一方提到,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這一消息當時經媒體公佈後,一些媒體將其解讀為食鹽專營放開,社會資本自由經營,其實這是一種誤讀,事實上是將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權下放至地方政府,並不意味著廢除食鹽專營,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仍是《食鹽專營辦法》,雖然食鹽專營改革是趨勢,但在法律法規沒有改變之前,鹽務行政管理部門仍將嚴格按照《食鹽專營辦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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