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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以下“萌娃” 今起禁止代言廣告

  • 發佈時間:2015-09-01 06:31:48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電 新修訂的廣告法于9月1日正式實施,這就意味著今後將不能讓未滿10周歲的小“萌娃”作廣告代言人。

  今後我們不能在電視廣告中看到可愛的小朋友了嗎?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31日表示,兒童不能作代言人並不意味著不能做廣告,兒童可以出現在廣告畫面中進行表演。

  新廣告法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張國華解釋,廣告代言人具有較高的辨識度,大多為明星或名人;廣告代言人一般為長期的,可與産品形成對應關係,“一説起某個産品就可以想起來”;與表演獲得勞務費用不同,廣告代言人的酬勞一般較高。

  他表示,法律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兒童屬於無完全行為能力者,進行廣告代言既違背了廣告的真實性原則,也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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