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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言人不再局限于“人”

  • 發佈時間:2015-08-21 14:32:18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影視明星、歌手、體育明星、主持人,廣告代言人似乎都是公眾人物。而為了全面規範廣告代言行為,新《廣告法》中,明確廣告代言人不再僅僅局限于自然人。新《廣告法》首次明確了廣告代言人的定義: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實際上,在一些廣告中,以協會、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做推薦的情況也不少見。“這意味著今後廣告中,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在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時,也要遵守有關代言的法律規定,”王冰介紹,除了在廣告中明確標示了自身資訊,可以直接判斷為代言人之外,對於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主體,即便沒有表明身份,只要是通過其形象就能辨明身份的,也應當被判定為代言人。記者孔蕾通訊員翟玉紅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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