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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生態環境必須嚴格追責

  • 發佈時間:2015-09-01 05:53:3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這份文件非常及時。

  近年來,我國生態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不少成果。僅以今年上半年為例,國家林業局開展的非法侵佔林地清理排查專項行動,共清理排查案件4.8萬多起,涉及違法違規佔用林地128.5萬畝;開展了林木採伐管理檢查、徵佔用林地行政許可檢查、防沙治沙執法年等活動,全國共辦理林業行政案件10.6萬起,辦理森林、野生動物等刑事案件1.2萬起。生態保護行動成果豐碩,從另一個角度看,則是破壞生態的現象仍較嚴重。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屬地方政府行為。據統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林業案件中,涉嫌地方政府行為的案件平均每年700多起,多數與資源損害、生態環境損害有關。

  當前,非法毀壞或佔用林木、林地和濕地,非法捕獵珍稀和瀕危野生動物等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依然頻發,而在追究責任時,卻往往遇到重重阻力。為何阻力重重?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領導重經濟、輕生態,往往以犧牲環境生態為代價,換取短期經濟利益;二是一些地方生態建設和保護目標責任未落實,出了問題責任不清,互相推諉;三是對直接違法當事人的追究力度較大,而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不嚴。因此,制定相關制度,追究損害生態環境的領導責任,可謂刻不容緩。

  新近印發的試行辦法,劃清了對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的具體追責範圍。比如,第五條規定: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第九條規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嚴格落實這一規定,一旦發生生態環境損害,誰也別想逃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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