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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長出“牙齒”

  • 發佈時間:2015-08-19 03:29:3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首次提出了“黨政同責”的要求,凡是在生態環境領域負有職責、行使權力的黨政領導幹部,均納入追責範圍並將終身追責(8月18日《寧波日報》)。

  “黨政同責”“終身追責”的剛性原則,彰顯了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有望讓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真正長出鋒利的“牙齒”,發揮應有的威懾力。

  “黨政同責”彰顯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權責一致原則,有利於實現追責對象的全覆蓋。很長一段時間,地方一旦發生環境事故,一般只是追究政府部門的責任,而沒有明確規定黨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職責。如今從中央層面強調“黨政同責”,意味著黨委和政府都需承擔責任。當然,“黨政同責”不是簡單的一刀切、各打五十大板,黨委和政府承擔一樣的責任。政府的責任,主要在於全面貫徹落實黨委的重大決策;而黨委的責任主要在於決策、部署、督促和支援。一般情況下,如屬實施過程出現重大問題,應主要追究政府的責任;而重大決策部署等層面出現問題,則需要追究黨委的責任。

  “終身追究”讓領導幹部心有所懼,不敢有恃無恐地踐踏環境。《辦法》共規定了25種追責情形,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如此,哪個領導幹部還敢犧牲環境換政績,有恃無恐地踐踏環境?以前在有些地方出現,為片面追求GDP和“政績”,經濟發展了生態環境也破壞了,當領導的照樣升遷。這種情況今後或將不復存在。

  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核心是“責任”,這個責任是黨政同責,目的就是要倒逼領導幹部樹立任期負責乃至終身負責的責任意識。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貴在“終身”。今後,哪個官員膽敢犧牲環境換政績,即便已經轉任異地、退居二線甚至退休多年,也必須承受“終身追究”責任的風險。

  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重在“落實”。倘若生態環境出現重大問題,有關部門不問責、不追究、不作為,那麼,該被追究責任的,就不止是對破壞生態環境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也包括負有查處責任的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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