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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改革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8-28 16:29:38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改革信訪工作制度、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根據國家信訪局安排,我部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信訪問題分類、向信訪以外法定途徑分流等方面開展試點,為深入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探索經驗。為保障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推進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準確把握各類信訪問題屬性

  環境保護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大眾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政府職能,也有司法機關職能,還有一些屬於市場調節和個人選擇範疇。即使屬於政府職能的,也不都由環境保護部門管理,而是由多個行政部門分別管理。部分群眾不清楚各部門具體分工,不了解信訪與業務工作、行政復議、訴訟等不同受理範圍的界限,從“大環保”概念出發,向環境保護部門反映了很多屬於其他行政部門、復議和司法機關職能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能的問題。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行政機關必須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必須不斷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綜合群眾反映對象、具體訴求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等因素,經過梳理,環境保護部門面對的信訪問題,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環保業務類:群眾舉報企業污染環境、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要求公開政府資訊,應環境保護部門公示邀請提供違法線索或提出工作建議等事項。主要特徵是,舉報投訴的對像是排污企業、項目建設單位、仲介機構等。實際上是為環境執法、許可等業務工作提供線索等。舉報投訴對象(或者糾紛另一方)不是《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不適用信訪處理程式,而應當適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業務工作程式辦理。

  (二)復議訴訟類:群眾與企業發生環境民事糾紛,經當地環境保護等部門調查處理、調解後,未達成協定,或者達成協定後反悔;與環境保護部門發生行政糾紛,經調查處理後,信訪人仍堅持變更、撤銷引發糾紛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已經進入訴訟、行政復議程式等事項。主要特徵是,對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對行政復議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判決(裁定)不服,要求變更或撤銷;或者要求排污單位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國家賠償等。這類事項,只能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法定程式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得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結論,或者對環境污染損害糾紛作出判決。

  (三)信訪類:群眾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事項。主要特徵是,反映對象為環境保護部門(含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或其工作人員。一般是對已反映業務事項處理結果不滿,請求上級督促責任單位改正、補救,或者對環境保護部門體制機制、治理規劃、辦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員工作方法、作風等方面有意見,建議環境保護部門改進的事項。這類事項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適用信訪處理程式辦理。

  (四)非環保部門職能類:群眾從“大環保”概念出發,為市容環境衛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節水節能節地、淘汰落後産能等工作提供違法線索、提出請求或者意見建議,對資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和“環保”型産品提出建議等事項。這些事項與保護環境有關係,但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職能,依法應當由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確定適用何種程式處理。另外,鑒定、推廣環境治理技術或設備等事項不屬於政府職能,屬於市場調節範疇。

  二、分類導入法定途徑

  (一)對環保業務類事項,由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部門導入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調解、資訊公開等途徑處理。對舉報企業違法排污、違反“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結合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工作處理;反映仲介機構未按規範、標準從事監測、評價業務的,由負責所涉案件調查處理、所涉項目行政許可的環境保護部門納入業務工作處理;要求排污單位賠償環境污染損失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辦理;可以通過公開資訊解疑釋惑的,由製作資訊的環境保護部門主動或依申請公開資訊。

  (二)對復議訴訟類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調解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告知信訪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對信訪類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對申訴求決、檢舉類事項,由被反映單位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調查核實,或者由其責成被反映單位自行調查核實並報告結果,由調查核實的環境保護部門答覆信訪人。對檢舉環保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事項,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轉行政監察部門。對信訪人所提批評意見,在調查核實後,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對屬於本部門職能、符合政策法規、具備實施條件的建議予以採納。

  (四)對非環保部門職能類事項,引導群眾向當地主管部門、政府信訪機構反映,並説明理由。群眾反映“大環保”問題的同時,反映屬於環境保護部門職能內容的,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受理該部分內容。對技術(設備)論證(鑒定)、專利轉讓、推廣等非政府職能的事項,引導群眾按市場機制尋求合作。

  三、認真抓好重點環節

  (一)制訂本地區“法定途徑清單”。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結合編制本部門權力、責任清單,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以及本級政府部門“三定”方案,對信訪問題進行梳理分類,對本地多發問題進一步細化,制訂符合本地特點的“法定途徑清單”,在媒體上發佈,在信訪接待場所公佈或發放。

  (二)堅持“法定途徑優先”。對群眾反映屬於環境保護部門職能的信訪問題,優先導入環保業務、復議訴訟途徑辦理。把適用信訪處理程式的事項限定在《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範圍內,防止環保業務類、復議訴訟類事項“倒流”進信訪途徑。

  (三)區別答覆(告知)方式。

  1.對環保業務類事項,僅舉報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無具體環境權益訴求的,用“舉報事項答覆函”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在舉報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有具體環境權益訴求的,用“投訴事項答覆函”向投訴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對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的事項,用“調解紀要”或者“調解答覆函”反饋結果。通過電話、網路、微信、走訪等渠道舉報投訴的,可以通過原渠道以及回訪、座談會等方式反饋結果。

  舉報(投訴)人不服答覆意見繼續信訪的,由作出原調查處理意見的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導致環境污染損害的排污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就引發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對復議訴訟類事項,用“復議訴訟事項告知函”告知。

  3.對信訪類事項,用“信訪事項答覆函”答覆,並提示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的權利。

  (四)遵守法定辦理期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類信訪問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至90日內辦結。一時不能完全查清、處理到位的,可以分步向信訪人通報辦理進展。

  (五)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群眾普遍關注、媒體曝光或經多次處理回復仍不息訪的,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保護部門在不洩露國家秘密、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商基層政府、街道、村委會舉行信訪聽證,或者將調查處理結果在媒體上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從長期來看,有利於厘清各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內部各層級、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但在改革初期,部分群眾可能不理解、不適應。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要利用官方網站等渠道宣傳“法定途徑優先”的政策法規,解讀本地區“法定途徑清單”。要加強幹部培訓,教育工作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信訪問題。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同志要支援將符合條件的信訪問題導入環保業務或復議訴訟途徑辦理。在辦理信訪問題過程中,發現本單位工作不到位、辦事制度不合理或者工作人員行為不規範的,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補救。同時,要注意糾正個別單位、人員可能將同時涉及環境保護和其他部門職能事項“一推了之”的錯誤傾向。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注意研究新情況,不斷完善本地區“法定途徑清單”和工作程式,及時向我部提出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意見建議。

  本意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環境信訪辦法》關於信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適用的內容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環境保護部

  2015年8月26日

  抄送: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8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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