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限行授權條款被刪除”成大氣污染防治法亮點
- 發佈時間:2015-08-27 07:15: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成了第三次審議(以下簡稱“三審稿”)。
這是新環保法之後,第一部修訂的環保單項法律,如果最終審議通過,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將於2016年開始實施。
比限行更重要的是燃油品質標準
在“三審稿”中,一個重要的修改出現:機動車限行授權條款被刪除,而在前兩次的審議稿中,這一條款還存在。不僅如此,“三審稿”還提出制定燃油品質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時,石油煉製企業應當按照燃油品質標準生産燃油。
這意味著,應對大氣污染防治,燃油品質得到更多關注。
“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的社會成本高、群眾反響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其許可權範圍內規定。因此,刪去了這一條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會長、環保部原總工程師楊朝飛向記者表示,機動車的使用是民眾的正當權利。“我們不能違背《物權法》,不然對老百姓生活會帶來不便”。
在他看來,“三審稿”的變動體現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物權法》的統一。“從國家法律層面來看,這是一個進步”。
對於“三審稿”刪除機動車限行授權條款,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研究員馬勇表示贊同:“目前也只有大城市才有限行的需要,讓省級地方政府出臺本地法規,這也能讓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出臺政策。”
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曦持有不同意見。他認為,汽車尾氣是城市大氣污染的重要貢獻因素,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汽車尾氣問題很突出。“在呼吸都成問題的情況下,可能就需要對個人使用私有財産的權利做一些限制,所以限行也有一定必要性”。
但王曦也指出,機動車限行只是治理大氣污染的“治標”方法,不能成為常態手段,也無法“治本”。他建議,在出臺本地機動車限行法規時應該設定一定期限,以此迫使地方政府改善環境品質。
與此同時,燃油品質問題受到重視,“三審稿”提出制定燃油品質標準,並且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時,石油煉製企業應當按照燃油品質標準生産燃油。
馬勇認為,制定統一的燃油品質標準對節能減排和空氣品質改善“有巨大作用,比限行更重要”。他希望通過這個草案的修訂能統一各地油品標準。“各個地區之間的大氣污染很容易相互影響,所以一定要‘全國一盤棋’才能治理好。”馬勇説。
王曦認為制定燃油品質標準後,大氣治污和節能減排的壓力更多轉移給了石油煉製企業和汽車生産企業,能夠倒逼企業提高自身生産效率,發揮企業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的主體作用。
提出“公眾舉報”是很大進步
“三審稿”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亮點是強化公眾參與。
“三審稿”規定: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此外,“三審稿”還要求大氣環境品質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佈。
對此,馬勇認為無論是公眾舉報還是資訊公開,都要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而“公眾參與怎麼強調都不夠”。
在他看來,資訊公開是發動公眾參與大氣治理工作的核心,因為資訊公開能滿足公眾對大氣治理的知情權,並帶動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曾長期從事環境公益訴訟的他還表示,環境污染資訊公開能降低公益訴訟的取證成本,提升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對違規污染企業來説,最好的威懾就是公開和透明”。
楊朝飛認為:“過去的監管有一種毛病,一旦出了問題就給政府增加權力,但對環保治污來説,只給政府增加權力,效果有限,更應該發動社會組織和民眾的社會力量。”他表示,“三審稿”提出的“公眾舉報”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能發揮強化公眾參與的作用。
對於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資訊公開,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青撰文,建議在三審稿中明確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定期公佈重點排污企業名單,並且根據《企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將資訊公開的時間明確為每年的3月底。“這樣既方便了公眾查詢、監督,也使得該條規定的內容更具可操作性”。
在“三審稿”中,關於環境資訊公開的範圍主要包括:政府的考核結果,大氣環境品質標準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政府負責人約談情況,重點排污企業名錄。
對此,吳青認為還應增加環境資訊公開的內容:一是各級環保部門對本級重點排污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進行公開;二是對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大氣污染排放投訴、舉報以及處理情況進行公開;三是對環保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公開。
王曦表示,公眾參與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對地方政府的監督上。他建議,由於新環保法在公眾參與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作為治理大氣污染的專門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在公眾參與和資訊公開方面做出更細緻的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