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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卡都在,錢已離開

  • 發佈時間:2015-08-21 08:32:38  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頻繁發生銀行卡在境外被盜刷而引發儲戶起訴銀行的官司。過去,在這些官司中,很多都因為儲戶不能舉證,而被判輸。成都高新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判決銀行為儲戶被盜刷的近萬元存款擔責。

  儲戶:

  銀行卡被盜刷,起訴銀行

  張先生是平安銀行成都金融城支行的客戶,去年8月4日下午,仍在單位上班的他,突然收到了幾條銀行卡交易資訊,資訊顯示,他平安銀行儲蓄卡裏有9576.64元存款被在ATM機上取走了,取款地點遠在俄羅斯的莫斯科。

  張先生多次找到開戶銀行平安銀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要求一起報案處理,並希望銀行方面能承擔相應的安全保管責任。但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於是張先生向成都高新區法院起訴了平安銀行成都金融城支行。

  銀行:

  儲戶未盡保管密碼義務

  張先生認為,自己的存款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障資金的安全。儲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卡內資金在異地被盜刷,其損失應由銀行承擔。

  被告平安銀行金融城支行辯稱,儲戶和銀行之間是儲蓄合同關係,從管理上説,取款的要件是密碼和卡,事發時儲蓄卡雖在儲戶身上,但是對密碼的管理應由儲戶遵守相關規則,此次儲蓄卡被盜刷,儲戶存在責任。

  銀行還辯稱,銀行和儲戶之間簽字確定的合同約定,儲戶未盡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導致的風險及損失由儲戶個人承擔,並規定凡使用卡和密碼辦理業務視為儲戶個人行為,應由其個人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

  被盜刷存款由銀行支付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儲戶與銀行之間建立儲蓄合同關係之後,産生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存款人的義務是將自己的錢款交納給銀行,銀行的義務是當存款人請求時,在存款憑證載明存款的範圍內及時支付存款。

  本案中,存款人儲蓄卡中載明數額減少,從而導致其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減少,這種減少對儲戶的權利而言,構成了實質性的侵犯。因此,被告銀行應當對儲戶金額為什麼減少負舉證責任,只有在證明金額減少應當由儲戶自己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銀行才可以免去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根據審理的情況,被告銀行未能完成這樣的舉證義務,因此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此外,對於被告銀行辯稱“儲戶未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導致的風險及損失由其儲戶個人承擔的約定”,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實質上是加重了儲戶一方的義務,屬於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法院分析認為,本案中雖然儲戶在開卡時,與銀行簽署了知曉該格式條款的聲明,但經過法院查閱該條款發現,被告銀行並未採取顯著的形式進行提示,相反字體較小,內容不便於儲戶掌握,因此法院據此認定,這樣的格式條款聲明書,不符合格式條款生效的要件,判定其格式條款無效。

  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支付原告所有被盜資金9576.64元。

  (周茂梅/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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