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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存款時未實行實名制 法院判銀行付本息

  • 發佈時間:2015-04-26 07:12: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16年前韓先生用兒子的小名“明明”在銀行存了8萬元,當時尚未實行實名制存款。日前,韓先生取錢時,銀行卻稱韓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證明拒絕支付。為此,韓先生起訴銀行索要存款。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銀行照正常程式支付本息。

  化名存錢銀行拒付

  原告韓先生訴稱,1999年1月,自己以兒子小名“明明”的名義在某銀行公主墳儲蓄所存入8.7萬餘元,存期5年,年利率為4.5%,到期日為2004年1月,但到期後韓先生一直未支取。2013年12月,他到銀行要求提取存款時卻遭到銀行拒絕。故此韓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該筆存款及相應利息。

  被告某銀行辯稱,不同意韓先生的訴訟請求。銀行的確有戶名為“明明”的存款一筆,但根據現行規定,辦理單筆取款5萬元以上的業務,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韓先生無法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件,所以無法辦理支取業務。韓先生應對該筆存款享有所有權負有舉證責任,而銀行並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只能依據法院的判決辦理相應存款的支取業務。

  法院判決支援原告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2000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存款實名制,在存款實名制實施之前,對於儲戶在辦理存款時沒有明確規定要填寫真實姓名。

  本案中依原告所述,在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並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銀行也表示因為當時沒有實名制的要求,因此未要求存款人出示身份證件。本案存單涉及的款項在存入時,存款人是否應當進行實名制存款,國家並沒有強制性規定。

  現在韓先生持有合法存單原件,銀行也認可除韓先生以外沒有任何第三人向該行主張過存單權利。法院據此推定韓先生是本案所涉存單的持有人,其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有效,該存單所載金額及由此産生的存款利息應屬韓先生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按照正常程式向韓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宣判後,銀行方未明確提出是否上訴。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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