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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監督要正常化、制度化

  • 發佈時間:2015-08-21 03:32:1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朱富強

  當前,在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中,涉及新村建設、舊村改造、土地徵用和流轉、拆遷地補償、低保評估等諸多事務,村幹部手中的權力也隨之大增。近年來,連續曝出不少村幹部因為土地徵用、拆遷款發放等事“落馬”。為什麼涉案村幹部的作案手段並不高明卻屢屢得手?絕對化的權力若約束缺失必然産生腐敗。這從一個側面説明權力需要監督,放鬆監督則易生腐敗。目前,我們對村幹部的監督,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督體制,如何正常化、制度化管理和監督村幹部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我們對村幹部的監督也主要是內部的民主監督,這就首先要抓好政治教育。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之所以頻發,一個重要原因是對農村基層幹部的政治教育還存在許多薄弱之處,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實。因此,要把學習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抓,學有成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同時,要抓好警示教育。對農村基層幹部教育要加大力度,使德化於心,法約于行,構築思想防線。要引導村幹部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做到自省、自律,增強抵禦腐敗的能力,有效地減少村幹部腐敗現象的發生。

  尤為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依法懲治是解決“村官”腐敗的治本之策。要加強村組的內部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農業、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對農村財務活動實行全過程、全方位控制,使一切規章制度、法律法規落到實處,使監管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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