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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證據範圍擴大 電子購物憑證可作維權證據

  • 發佈時間:2015-08-19 08:03: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王薇)刷卡消費記錄、網路平臺購買記錄、電子化購貨憑證、消費者與網路平臺的溝通記錄都將有可能作為消費者的維權證據。昨天,市工商局召開北京市落實《關於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動員大會,並披露了將於10月1日實施《指導意見》的具體內容。

  消費維權證據不再僅有購物小票和發票

  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陸原介紹,《指導意見》以“誰銷售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經營者為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同時,擴大了先行賠付的適用範圍。綜合購物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場、超市、攤位較多的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網路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均為先行賠付的適用範圍。

  此次指導意見還擴大了消費維權的證據範圍。此前,只有購物票據能作為證據,今後消費者在會員制經營單位消費或者通過銀聯卡刷卡消費,會員記錄和刷卡記錄均可以作為消費爭議有效證據。

  此外,消費者網上購物,網路平臺的購買記錄、電子化購物憑證、消費者與網路平臺的溝通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爭議的有效證據。

  鼓勵經營企業和商市場建立賠償先付制度

  什麼是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指導意見》指出,一方面是指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根據行業特點,自行設立專門的資金用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遵循當場、即時化解消費糾紛的原則,快速和解消費爭議。

  另一方面,則是指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與場所內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消費者投訴賠償先付協議(條款),當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

  價值損失及違約金等均屬賠償先付範圍

  賠償先付的範圍則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品質引起商品或服務價值損失;違約金;售後或安裝等帶來的損失;結算價格高於標價等。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後,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據介紹,本市目前建立了多種方式的消費爭議快速解決渠道。其中,小額快速解決通道企業達到了1000戶,消費爭議快速解決綠色通道企業達到了5000余戶。《指導意見》出臺後,市工商局將聯合多部門鼓勵和引導企業執行落實,雖不具備強制性,但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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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先付制度流程

  消費者權益受損——直接向銷售者索賠——處理結果不滿意——向商場、平臺投訴——派專人處理,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銷售者確實存在過錯,商場要先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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