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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拖延退貨或拒賠 商場須向消費者先賠付

  • 發佈時間:2015-03-12 09:17:2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11日發佈的《關於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進行維權,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首問責任,不得推諉。

  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説,通常情況下,經營者能夠與消費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但仍有一些經營者誠信意識不強,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規定的責任,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他表示,首問制度的核心點在於,消費環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意見》明確,如果有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後,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據介紹,對拒不履行首問責任的經營者,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罰資訊。據新華社電 (記者譚謨曉、董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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