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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貸公司放貸業務必須持牌經營

  • 發佈時間:2015-08-13 09:15: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近監管層也是有夠辛苦:接二連三地對手下的孩子們發文,給每個“淘氣包孩子”發放行文準則。

  今天國務院法制辦就下發了一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規範這些線上線下沒人管的那些非存款類房貸組織“野孩子們”。

  這半個月,政策一個接著一個,各家公司的法務們都在苦逼的連夜解讀,金融魅麗也是如此苦逼的深夜讀文件。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誰?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顧名思義,就是只能往出貸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機構。

  其實,存款這事兒只能銀行幹,如果別人幹了這事兒,那就叫非法集資。但是除了銀行以外,金融消費公司、小貸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等機構,都能對外放貸。

  按理講,這些機構都屬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

  不過,徵求意見稿的説明卻有説了,“國務院決定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適用本條例。”也就是説,只有小貸公司才是真正的主角。

  另外一個大家最為關心的是,P2P受此條例監管嗎?對於網路借貸,條例説明中是這樣的説的:

  鋻於網路小額貸款利用網際網路開展業務,與利用傳統渠道開展業務在性質上並無不同,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經營放貸業務的,應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並由銀監會制定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

  不過,金融魅麗覺得這個條例規定的並不包括現在眾多的P2P行業。因為此前央行規定的指導意見當中,P2P應是“資訊仲介”,而非“貸款機構”。不過,如果是P2P轉型做貸款業務,另當別論,但恐怕也再難以P2P自居了吧。

  不過,這影響了誰呢?小編認為,對於一些已經成型了、比較規範的機構,恐怕影響並不大。但對於一些不慎規範的小平臺恐怕就是別頂之災了。

  門檻不高但必須持牌經營

  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規格也有明確要求,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

  同時規定,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實際上,註冊資本金的限制,在業內看來並不算高。但是否合規,能否放貸,則還要看監管層對這些機構表現的認可程度。這可能就意味著監管層將以牌照來定奪,究竟誰才是擁有許可的機構。

  不過話説回來,小貸公司目前也實行的是牌照制度,央行已經在向外發放牌照了。那為啥還要提這麼一嘴呢?有業內人士猜測,監管層可能正在考慮重新發放牌照的事情。如果是真,監管層將以具體標準,目前尚未可知。

  其實如果真能將準入門檻提高,也是好事。至少少了那些魚龍混雜的機構對市場的干擾,曾經因為無門檻、無監管前來騙錢的組織,將因此歇菜。

  也更更加注重金融消費者保護,並明確了這類原本處在監管灰色地帶中的機構,在法律地位上認可,以及為以後監管給出法律依據。

  不遵守的怎麼辦?處罰措施也有了。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締,並處累計發放貸款金額或者註冊資本金額(以較高者為準)3倍罰款;

  情節嚴重的,並處累計發放貸款金額或者註冊資本金額(以較高者為準)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放貸金額或者註冊資本較高者為標準罰款3倍甚至5倍,罰得那叫一個酸爽。真要執行,那估計要罰沒了吧。

  跨地區經營可以,但要嚴監管

  關於經營地域,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後,可依法在省內經營,不受縣域限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擬開展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在此之前,小貸公司跨地區經營是不被允許的。當然也有例外,比如螞蟻微貸和京東的小貸公司,憑藉無地域限制的網際網路在全國開展業務。但對於更多沒有“上網”的小貸公司來説,跨地區經營是不可以的。

  不過這次條例認可了小貸公司跨區經營,但必須嚴格監管。

  不過,這跨省指的是放貸主體還是借款主體呢?是指線上還是線下呢?

  按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擬開展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的規定,

  北京的放貸公司給天津的一家企業發放貸款了,那麼我是需要到天津的金融辦也去拜個碼頭,拿個牌照嗎?

  如果這筆貸款發生在網際網路上,借款主體在全國各地,難到是要去各個省拿一塊牌照?這似乎不符合網際網路思維,也抹殺了網際網路的優勢吧。

  對這一條,金融魅麗表示很淩亂,不過從監管的角度看,嚴格跨地區監管是為了防範經營風險。

  洩露隱私個資訊罰款20-100萬

  與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合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違法提供、出售或洩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在經營放貸業務過程中獲取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個人隱私及其他個人資訊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罰款;

  對選任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過失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並處100萬元罰款。

  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第三方服務機構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太好了,洩露個人資訊終於有懲罰措施了。每次金融魅麗接到那些“大姐,最近有借款需求嗎?”電話時,都想問他,你為什麼向我推薦貸款?你怎麼知道我的資訊?這應該也是首次明確洩露資訊要罰款的。不過,這個監管、舉證是否存在難度?誰洩露的,怎麼洩露的,估計要查清楚並不容易吧。

  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融資了

  給存款類放貸組織主要運用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産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確定非存款類放貸機構融入資金餘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上限。

  以前小貸公司的放貸只能用自有資金以及從不超過兩個銀行金融機構獲取小于50%資本金的資金,這嚴重影響了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也是導致小貸公司這兩年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但這次條例放款了資本金的規定,發行債券、資産證券化、向金融機構拆借都是可以的,小貸公司的杠桿加大,可能迎來一波擴張。

  (作者:蘇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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