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設施用地是這麼規定的
- 發佈時間:2015-08-13 04:32:33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9月29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對配套設施用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是什麼?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姓什麼”?
配套設施用地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産結束後,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規模多大?
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建在哪?
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而平原地區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要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通過後,可佔用基本農田,但必須按數量相等、品質相當的原則予以補劃。
怎麼建?
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引導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乾、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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