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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代價再大也違法

  • 發佈時間:2015-08-12 08:30:42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聞背景:2012年10月,在重慶江北機場發生了一件“奇葩”事。旅客周某準備乘飛機從重慶回老家山東,不想在重慶江北機場突然跳樓自殺身亡。周某家屬將重慶江北機場告上法庭,認為機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8月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旅客跳樓自殺的責任在其自身,與機場無關,並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媒體報道:2012年10月21日21時許,周某與4名同事坐計程車到重慶江北機場,準備乘坐航班回山東老家。周某因與同伴在路上發生爭執,到機場後不願下車,兩名同事只好將他拖下車。周某趴在機場出發廳4號門外欄杆處,抱住同事劉某的腿不走。經過商量,劉某留下來陪周某到候機樓內休息,等待次日單位派人來接,其餘二人登機離開重慶。次日9時25分許,周某在劉某離開後,從航廈四樓旅客休息區翻越欄杆跳下,摔倒在三樓地面上,全身多處受傷。機場保安趕來維護現場。機場醫務人員採取急救措施後,將周某送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醫院搶救。同年11月8日,周某終因醫治無效死亡。司法鑒定結論為,周某係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2014年1月,周某的家屬將重慶江北機場管理方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告到了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索賠7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重慶江北機場這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雖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通常是針對進入機場的旅客等相關人員,負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該經營場所內的設施、設備等外界因素存在安全隱患而造成其人身或者財産損害的義務,以及防範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而造成旅客等相關人員人身或者財産損害的義務。

  法院認為,周某跳樓身亡,並非被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該行為在一瞬間完成,猝不及防。他跳樓摔傷後,被告方醫務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急救,並將其及時送往醫院,採取了合理措施,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機場對周某受傷及死亡後果並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周某家屬的請求,周某的家屬上訴。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作為成年人,可以決定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及行為後果;機場方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周某突然跳樓,無法預見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為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了周某家屬的請求。

  在公共場所跳樓自殺,其實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家屬“反咬一口”的行為更不可取。跳樓、跳橋、撞車者,如果造成自身傷害,應當自負其責。如果跳下去將他人砸傷,或者將車輛及其他物品被砸壞,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機場屬於公共場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其工作、生産、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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