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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查非法發行股票

  • 發佈時間:2015-08-08 02:30:59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董禹含)創新創業大潮帶火了股權眾籌,但非公開股權融資已被排除在“股權眾籌”行列。昨日,證監會宣佈,已致函各省級人民政府,規範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股權融資活動,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發行股票的活動。證監會強調,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

  7月,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證監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的監管規則,推進試點各項準備工作。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由於其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必須依法監管。

  證監會表示,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通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範圍。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經發佈開展網際網路股權眾籌試點的相關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權眾籌’與《指導意見》定義的‘股權眾籌’不一致。將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稱為‘股權眾籌’,易引起市場和社會公眾對股權眾籌概念的混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

  同時,證監會決定近期對股權融資平臺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對象包括但不限於以“私募股權眾籌”、“股權眾籌”、“眾籌”名義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平臺。檢查目的是摸清股權融資平臺的底數,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排查潛在的風險隱患,引導股權融資平臺圍繞市場需求明確定位,切實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和作用。

  證監會表示,檢查發現股權融資平臺或融資者涉嫌非法發行股票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將按照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機制,及時提請省級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處和處置善後工作。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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