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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出36%部分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8-07 11:31:42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杜萬華解釋道,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就是説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動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你所獲得利息,超過4倍不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法院是給予認可的,如果當事人履行了以後,要反悔想要回來,法院是不支援的。”

  杜萬華介紹,總結這麼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發現,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相應來説肯定沒有這麼高,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司法解釋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無效。“含義是,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要回來是可以的,這是對1991年的《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而24%-36%這一部分,法院不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人民網 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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