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司法劃線:年息36%以上無效 變異P2P納入
- 發佈時間:2015-08-07 07:25:58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民間借貸司法劃線:年息36%以上無效 “變異”P2P納入
民間借貸正在被規範化,作為民間借貸的形態之一,P2P也在獲得高速發展之後被監管層逐步納入規範的範疇內。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定義,將變化多樣但本質趨同的借貸方式都納入統一管理規範之中,早已嫁接多種傳統金融類型、變化多樣的P2P也被監管層納入規範範疇。
此外,《規定》針對平臺利率,給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紅線,在此利率之上為無效合同。多名業內人士表示,這樣一方面為平臺設定了緩衝區間,另一方面則縮小重點打擊的範圍,將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臺作為重點“攻克”對象。
“變異”P2P納入規範
繼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發《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為P2P監管找到歸屬即銀監會之後,此次最高法《規定》明確界定了“民間借貸”的定義。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範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記者表示,此次定義的明確劃分放寬了民間借貸的範疇,“在過去,典當、擔保、融資租賃等細分金融領域均有自身單獨的法律法規,而現在均統一界定為民間借貸。”劉新宇表示,這是巨大的變動。
劉新宇表示,縱觀當前P2P行業,出於自身具有資質或為擴大業務範圍等原因,不少P2P平臺與小貸公司、商業保理、典當行等細分領域相結合,産生大量的P2P“變異”。“這些業務的實質依舊是民間借貸,法律層面並不想將這些‘變異’排除在外。”劉新宇説。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對比1991年,當前民間借貸已經發生了大量的變化,其中之一即過去民間借貸更多為生活性借貸,而隨著改革開放以及國民財富的增長,生産經營性的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
與之相伴隨的是,借貸的主體逐漸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甚至發展到企業的負責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貸,借貸以後又用於企業,這樣的情況非常複雜。當情況逐步複雜後,非法集資現象大量涌現,仔細劃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又與非法集資大量交織。
劉新宇表示,此次關於民間借貸的重新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便於法律使用的統一性,在原來狹義民間借貸的名目下,借款者對於資金的需求和還款方式,在民間借貸及典當、商業保理等細分範圍中表現相對接近,如果劃分不同領域,再歸屬不同法律,不便於法官裁判的統一操作。
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
目前,民間借貸行業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此前曾有“4倍”的紅線,而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為6%,24%的利率行情已經為行業默認。
此次,《規定》對於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杜萬華表示,此次《規定》劃分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從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我國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麼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杜萬華表示。
一位P2P平臺負責人表示,目前行業中,雖然貸款利率24%是公開的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早已突破這一紅線,並通過管理費、諮詢費、服務費等名頭多樣的收費形式將借款者的“差額”補足。
劉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貸款利率36%這一新標準為平臺設定了24%~36%之間12個點的緩衝區間,但是對於貸款利率超過36%這道紅線的平臺,在未來不排除將採取嚴厲整治措施。“針對現實情況,一方面保證民間融資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則部分放開,集中力量將整治目標鎖定在貸款利率超過36%以上的平臺。”劉新宇説。
隨著P2P行業的發展,“信用仲介”已經成為P2P網貸公開的秘密。在《指導意見》下發之後,P2P網貸平臺只能做資訊仲介的定位被“官方確定。”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為2136家,環比增長5.32%。其中,新上線平臺數量為217家,新增問題平臺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計問題平臺達到895家。
《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目前,P2P網貸行業大部分承諾墊付,網貸之家CEO石鵬峰向記者解析了四種墊付方式:第一種為最原始的平臺直接承擔擔保墊付責任;第二種,由第三方擔保公司墊付,但該第三方更多為平臺的關聯公司;第三種為風險準備金模式;第四種則是保險公司同P2P網貸平臺合作,聯合推出履約責任險。
石鵬峰表示,《規定》一方面顯示出監管層對於P2P平臺定位於資訊仲介的決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業大部分存在的擔保墊付現狀。“法律條款沒有指明平臺必須要擔保或者必須不能擔保,更多表示為,如果平臺宣傳具有擔保責任,那麼當投資者一旦訴諸法律,將會支援投資者。”石鵬峰説。
在中國現實徵信體系及投資者教育現狀之下,從短期利益考慮,投資者和平臺方均不希望立即“去擔保”,這將是一個漫長而逐步轉化的過程。
“最高法作出此司法解釋,符合我國現行有效的《擔保法》對擔保成立的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一致,有效保護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貸天下CEO劉軍説。
愛錢進創始合夥人張輝表示,《指導意見》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幫助P2P平臺“脫敏”。《規定》的司法解釋是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審判規則,是具體監管措施的落地和執行。
對於P2P資訊仲介的定位,劉新宇表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針對平臺跑路、卷款潛逃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法院才會針對平臺性質予以重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