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趕羊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責任誰來承擔
- 發佈時間:2015-08-07 02:32:05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
不久前的一天傍晚,村民劉大娘從村後山放羊回來,走在前邊的兩隻羊順路跑進了村民馬某家院內,劉大娘見狀急忙手持木棍跟著進了院子。當時馬某家無人,拴在院中木樁旁的大黃狗衝劉大娘狂叫不止。就在劉大娘趕著羊從大黃狗前邊的通道經過時,突然被狗一口咬住右小腿處,撕破了褲子,也咬傷了腿。後劉大娘因打狂犬預苗以及治傷花去醫療費約1600元,並在家養傷誤工半個月。
事後,村治保主任為雙方調解時,劉大娘提出,只要馬某全額賠償醫療費1600元,誤工費等其他損失可以不要。但馬某則認為,劉大娘私闖民宅,擅自跑到我家院中,趕羊時離狗距離過近,還用棍子逗狗,其損害應自己承擔。再説劉大娘是一個67歲的鄉下老人,根本談不上誤工費。雙方協商不成,劉大娘只好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馬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以及褲子毀損費等共計3000元。
【説法】
狗兒傷人,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也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飼養的狗傷人,其飼養人、管理人只有提供證據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才可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劉大娘被馬某飼養的狗咬傷,馬某對此主要有以下幾點抗辯理由:一是認為劉大娘用木棍逗狗在先,但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法院不予支援。二是認為劉大娘擅闖私人庭院,但劉大娘進入馬某敞開的院門是為了趕自家的羊,理由具有正當性,況且在私人庭院被狗咬傷也並不是動物飼養人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法定事由。三是認為劉大娘趕羊時距離家中的狗太近,這的確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但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就不構成免責的法定事由。四是認為劉大娘是67歲鄉下老人,不存在誤工費,但事實上劉大娘常年從事養羊勞動,受傷後確實需要休養,且有鎮衛生院出具的休息半月的診斷書,因此對劉大娘請求賠償誤工費之要求,法院也予以支援。遂法院最終判決馬某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劉大娘各項損失2989.09元。楊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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