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獲得113萬國家賠償 姐姐索賠誤工費被駁回
- 發佈時間:2015-02-18 07:18:34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馬藝文
福建福州市中級法院17日中午發佈消息稱:2月15日,該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17號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福州中院曾分別於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福州中院對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福州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説,2014年12月25日,無罪釋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在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申冤的費用等共計1500余萬元。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福州中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並於2015年1月25日,聽取了念斌委託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蘭的意見,並於2月1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據福州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福州中院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經審查,依法作出前述賠償決定,支援了念斌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等部分請求。由於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標準尚未公佈,福州中院在賠償決定書中特別註明,待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標準後十五日內,再決定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的差額部分,金額為每日賠償金的差額乘以2936天。
該負責人説,由於念斌本人及其委託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福州中院採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法院解讀
念斌投毒案為何賠償113萬餘元
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回答記者關於“法院決定的賠償金額與念斌的索賠金額存在較大差距”問題時説,念斌申請國家賠償係二審改判無罪而引發的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於此類案件的法定賠償項目包括兩個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人身自由被侵
該負責人説,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目前,國家統計局尚未發佈2014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了讓念斌儘快拿到賠償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1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確定的每日200.69元為依據,決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8.9萬元,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15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公佈後15日內再作出決定,補足差額。該負責人説,基於念斌被錯誤定罪、長期羈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關係等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福州中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關於健康財産受損
關於念斌提出健康權受到侵害,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確立的“誰侵權、誰賠償”原則,該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並未實施侵犯其健康權的行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援。
關於念斌提出財産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施侵犯公民財産權的行為並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姐姐誤工費用
關於念斌提出八年申冤期間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材料費以及自家房屋損毀等賠償請求,福州中院指出,依法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援。
關於念斌提出關於其姐姐誤工費、其兒子心理治療費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提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姐及其兒子並非本案原錯誤刑事審判行為的受害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援。
關於念斌提出了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該負責人説,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才産生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問題,福州中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權,因此,念斌的此項賠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