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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海難該如何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8-07 02:31:5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叫李平,是黑龍江省遜克縣育才社區的農民。我兒子李海旭在山東省膠州市營海鎮某漁業公司打漁。去年10月27日,他在黃海142-8海區作業時遭遇7級大風,不幸落海遇難,我去膠州處理善後事宜時,找到漁業公司經理,但經理卻説,這艘船是船主個人的,只是挂著公司的牌子。現在出了這事,根據當地漁補協會的規定,漁民出海遇難各項賠償費用總共只能賠40萬元,而且要分三次給。

  我只是個普通農民,不懂法律。就想問問打漁遇難算不算工傷死亡?我兒子死了到底應該賠多少錢?我又該找誰賠償?懇請法律專家解答,謝謝!李平

  李平讀者:

  從你所陳述的情況看,本案中既有船主又有漁業公司。一般人會認為,既然有船主,可見該船是船主個人所有的,那麼為什麼又會存在漁業公司呢?這是因為,在實踐中,出海捕魚是需要漁監部門辦理捕魚許可手續的,而漁業公司作為企業辦理許可手續肯定是要比個人更加容易和便利,這也就導致在實踐中很多個人所有的漁船是挂靠在漁業公司名下的,他們只需向公司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即可。

  既然是這麼一種情況,船員自然不可能和漁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也就不能算是工傷,更多的是和船主之間存在一個雇傭關係,實踐中,在關於海上漁船船員案件的司法判例中,也基本都是以雇傭關係來確定其法律關係的。

  明確了船員與船主之間的雇傭關係以及船主與漁業公司之間的挂靠關係後,處理船員由此而産生的人身傷亡責任事故賠償就有了相對應的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船主是需要對船員的人身傷害承擔全部責任的。至於挂靠的漁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基於法理,既然漁業公司收取了船主繳納的管理費用,自然也需要對漁船作業過程中的各類問題進行相應的管理及監督,一旦出現了問題産生了責任,漁業公司就要和船主承擔連帶責任,並不是收錢了之,啥事不管。這不僅是法理的體現,在實踐中,也有很多這樣的判例。

  至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則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在內,這些費用賠償義務人都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上述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關於喪葬費的賠償標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27條之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計算。你兒子所在的膠州屬於青島市,其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是2695.5元,那麼你兒子的喪葬費就是16173元。另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29條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青島市2013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是32346元,那麼20年就是646920元。

  綜上所述,你兒子作為船員是在漁船的作業過程中不幸落水身亡,因此船主需要對他的人身死亡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作為漁業公司是有責任督促船主做好後續賠償工作的,在船主賠付不能到位的情況下,漁業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致衡律師事務所劉欣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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