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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P2P網貸平臺法律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8-06 15:0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北京8月6日電 (馬學玲 呂春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6日在解讀最新公佈的一項司法解釋時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在中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並將小額信貸和網際網路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路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並於2007年正式進入中國。2013年以來,P2P網路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

  “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産生了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杜萬華説。

  他指出,在當前涉及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中國網路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今日公佈的這則司法解釋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這則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杜萬華在發佈會上解釋説,“也就是説,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但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杜萬華説。

  據悉,這一司法解釋已於今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屆時,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將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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