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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最高法:網貸平臺若僅提供媒介服務 不承擔擔保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8-06 13:37:06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8月6日訊 6日,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為P2P網貸劃定了責任,規定平臺若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規定》指出,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産生了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路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 《規定》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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